·聚焦发行制度改革· 律师眼中的保荐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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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 03: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体现证券律师的服务价值,催生真正意义上的承销商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刘维日前在接受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对保荐人制度的期待和欢迎。 吕红兵、刘维表示,虽然通道制相对于原来的指标制已有了不小的进步,但还是存在着局限性,有许多企业本身质地较好,管理非常规范,也达到了发行上市条件,却因为规模不大,找 他们说,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在提高券商投行业务质量的同时,也将提高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券商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减少保荐人的风险,会要求发行人聘请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从而整体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作为保荐人,券商的服务质量由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考核,同样,在保荐人制度下,券商也可以建立起各自的对其他中介机构的考核体系。中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出现过承销商律师,但那是基于证监会的文件规定而产生的,并不是券商的自发要求,而保荐人制度实施后,可能会催生出真正意义上的承销商律师。 另一方面,保荐人制度实施后,辅导工作和发行申报工作由同一券商进行,券商为保证企业质量,减少其保荐风险,会听取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促使发行人完善其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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