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商品价格取代行政事业性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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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 16:55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殿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将彻底改变。就《水价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请介绍一下《水价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张红兵: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然而,在水资源短缺的同时,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这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这种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机制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迫切需要通过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水价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1985年7月,国务院曾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结束了水利工程长期实行无偿供水的局面,对保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水价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对于促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的积极性,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于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的核定和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价格秩序,《水价办法》的出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经济时报:《水价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张红兵:《水价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水法》和《价格法》。《水价办法》是在《水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和我国水资源赋存的状况,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的具体化,是依照《水法》规范治水行为的直接体现。《价格法》明确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早已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定价目录,但一直缺少系统的价格管理政策,《水价办法》填补了这方面的政策空白。 中国经济时报:这次发布的《水价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张红兵:它最大的特点是突出水的商品属性,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全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去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行政事业性服务管理的方式。具体来说,一是定价原则发生了显著变化。《水价办法》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核定水价的原则主要有分类计价的原则和按区域统一定价的原则。二是《水价办法》完善了供水价格的构成。规定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较好地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的实际价值。三是体现了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如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丰枯季节价格或季节浮动价格等,这对改变用水观念,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将起很大的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水价办法》如何体现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 张红兵:一是确立了灵活的调价机制。二是明确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三是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可实行丰枯季节价格或季节浮动价格。四是增加了供水计量的内容,实行计量收费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手段。 中国经济时报:请介绍一下终端水价制。 张红兵:终端水价就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农民用水到户的水价标准,包含了供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收费。农民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终端水价交纳水费,可有效避免各种形式的乱加价、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 中国经济时报:水利部就《水价办法》的实施有哪些措施? 张红兵:关键是学习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水利部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与《水价办法》相配套的政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订本地的水价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水价核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中国经济时报:《水价办法》的制定对自来水价格有什么影响? 张红兵:《水价办法》中规定,工业及自来水厂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核定,这是参照一般基础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规定的。由此,工业用水水价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城市自来水水厂用水价格则会有较大幅度上涨,但由于水利工程供自来水水厂用水水价目前很低,不会引起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大幅度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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