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官司一波三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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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 04:0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福州7月30日电(记者陈强)因禁售电动自行车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本报6月24日曾作报道),在原告递交起诉状一个多月后,于近日被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立案受理。 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其辖区范围内继续销售电动自行车。福州市工商局据此要求当地各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并对一些经销店实施了诸如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强行拆除商店灯箱招牌、扣留电动自行车等具体行政行为。经销商福州海利达 原告称,他们之所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是因为该案涉及千家万户,且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属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据原告介绍,6月24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该案件不属于重大案件为由,口头通知原告代理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6月25日,原告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代理人7日后给予答复。7月2日,原告代理人到鼓楼区法院询问审查结果。法院工作人员称无法告知是否受理,理由是该案件系重大案件,他们已向福州市中级法院请示,但中院未予答复。7月3日上午,原告再到福州鼓楼区法院询问,仍无结果。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据此间媒体报道,直至7月14日,鼓楼区法院才通知原告,此案应由4个案件组成,要求原告重新递交起诉状。7月17日,两原告分别向鼓楼区法院递交了4份行政起诉状。7月28日,鼓楼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3起案件。据悉,第4起案件是否受理,尚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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