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大股东状告国家工商总局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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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 02: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据新华社电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青旅(600138)大股东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CY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1988年10月,国家旅游局批准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缩写为“CYTS”。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于2000年5月以前,先后在保险、修车、信息、运输、娱乐、餐饮等六类服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CYTS”,是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Chian YouthTravelService”的缩写,是对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机构名称的合理使用;引证商标“CITS”,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ChinaInternationalTravelService”的缩写;两商标同是机构名称英文缩写,其中英文字母C、T、S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公众对英文缩写名称一般会考虑名称构成字母所代表的含义,而“Y”和“I”所代表的含义明显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CYTS”与引证商标“CITS”不相近似。故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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