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允许外商在部分地区建独资出口采购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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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10:1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30日电昨天从2003中国上海跨国采购洽谈会上传出消息称,为鼓励跨国公司加大在华采购,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在华采购出口的政策,允许外商在部分地区兴办独资的出口采购中心,从事采购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据上海《文汇报》报道,这一政策已得到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正在制定具体规定。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采购的五种渠道如下: 一是根据今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出口及相关服务。 二是根据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兴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三是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物流企业,有条件地从事出口业务。 四是根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五是根据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组织国内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营商品的出口业务。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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