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与初衷渐行渐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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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09:55 中华工商时报 | ||||
□立栋 上周,重庆东银实业发出对江淮动力(000816)的要约收购公告。此公告发出,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对要约收购的种种评价和猜想。 从表面上看,这次东银“高调”收购江淮动力似乎有了实质收购的可能———流通股 对要约收购表现出的种种弊端已经讨论得很多了,不过,还是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其一,如果屡次遭遇“零预受、零撤回”,那么要约收购究竟还有多大意义?而如果没有意义,那么一再进行毫无意义的“要约收购”对管理层的公信力究竟会有多大的损害? 其二,退一步讲,要约收购制度如果还要继续,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对国有和民间两个主体的区别对待是否有失公平?更进一层讲,会否损害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其实,类似要约收购的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早已有之,只不过往往总以“豁免”了之而不为大多数人了解。 真正算得上第一次要约收购的要说是南钢股份,然而由于定价过高等因素使始于今年4月份的那次收购流于形式。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其理论根据则是为了限制新的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来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采取的必要约定义务。 可是,在目前的股市,又有哪个上市公司不是一股独大?换句话说,股市本身都没有摆脱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来侵犯其他股东的情况,又怎么能靠个别的要约收购来防止大股东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呢? 其次,我们注意到,在为数不多的要约收购个案中,收购方都有一个明显特征即都是民营资本。4月9日的南钢股份、4月14日的成商集团,同是民营企业的复星集团和迪康集团成为了那两次要约收购的主角,而今天的东银实业亦是典型的民营企业。 我们知道,《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豁免。” 对民营企业来说,这样的豁免条件是不可能达到的。那么,对这种明显的歧视性规定的合理解释也许是:民营企业控制上市公司后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动机会更大。在逐步走向市场化、法治化的今天,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而这种有问题的规定又怎么可能顺利地产生它本来预期的效果呢?即便这个目标看上去是那样的美好。 要约收购的本意之一就是要通过它来使收购者可能出现的违规成本上升,而屡屡流于形式的实践证明,它的实施正与它的初衷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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