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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人比产权人得到补偿还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09:27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王殿学

  四位年逾古稀的姊妹为一场拆迁官司奔波了三年多,她们认为补偿安置对象有误,诉的是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姊妹中年纪最大的71岁,最小的也有65岁,在晚年打这场官司,也是不得不打。

  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四姊妹之一的马承华说,她们的私房是北京市宣内大街66号、68号,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令四姊妹想不到的是,大部分的补偿安置款给了她们的四个亲属。西城区房地局做出的第一份裁决经过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于2001年12月被撤销,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在2002年11月做出了另外一份裁决,依然将一部分补偿安置款给了四个亲属。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此予以维持。

  马承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西城区国土房管局不应当将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裁决给她们的亲属高振宇、马祖天、马恩英、马慧英等人。因为1998年10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现已废止第26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本办法所称的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而马祖天、高振宇、马恩英、马慧英等人不具备《办法》规定的能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使用人”的条件,即使他们在66号院实际居住过,但是他们与产权人之间并没有建立正式的租赁关系。”

  既然如此,西城区国土房管局为什么还将部分补偿安置款给了高等四人呢?记者与西城区国土房管局拆迁科联系,负责该案的康妫这样回答记者:“此事已经到法院,有事情可以到法院解决,我个人无法回答你的问题。”

  尽管在西城区国土房管局的裁决中没有说明给高振宇等人补偿安置款的理由,但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的复议决定中却有这么一句:西城房地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裁决中,其认定四户为涉案相关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而予以补偿,有证据在案佐证,并有第三人事后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旁证。

  今年7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马祖天、高振宇、马恩英、马慧英四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维持了西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裁决。四姊妹已准备上诉。

  西城区房地局把高等四人看成“实际居住人”给予了补偿安置,而西城区法院则视其为“实际使用人”,但在当时的拆迁办法中,并没有“实际居住人”和“实际使用人”这样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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