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在法律之外(法律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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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03:56 人民网-市场报 | ||||
张国材 这是一桩法律关系有些复杂的案件。先是南康糖厂与农行铁山港支行,通过借款合同形成借贷关系;而后南康糖厂与湛江中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发生租赁关系;再后,经过公开拍卖,华劲集团成为南康糖厂的买受人。 法律关系复杂固然是此案执行三年而不结的原因之一,但依笔者之见,主要的阻力来自法律之外。 早在1999年,南康糖厂就已资不抵债,到2003年欠债金额累计已达2.3亿。尽管如此,当地政府不愿意对其宣告破产,因为涉及600多名国企职工安置、3000多万元的农民“白条”及糖厂的命运。所以,宣告“南康”破产虽然符合法律要件,但破不得。农民“白条”、职工安置当然事关大局,只是不知维护金融安全的大局谁来考虑? 对“南康”进行整体拍卖,由实力雄厚的新东家帮着扔掉旧包袱、开创新局面,恐怕是当前情况下的最佳选择。照理(是法理而非情理),6660万元的拍卖款,除去必要支出,余款应全部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实际上只有其中的2400万元用来还贷,其余用以解决职工安置、兑付农民“白条”。法律又一次作出让步。 法院执行机关的职责就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有效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执行的标准和依据。“南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执行局用去大量人力、精力协调涉诉企业的职工安置、农民“白条”这些法律之外的问题,否则执行就无法进行下去。那么这些问题原本是谁应尽之责? 中运公司其实也冤,近三年时间投入了资金、设备还有时间和心血,也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但无奈物权优于债权,前手权利优于后手权利。当前手抵押权人农行铁山港支行依法实现抵押权时,中运公司不能以后设立的租赁关系对抗抵押权,也不能据此对抗买受人,即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据说当初中运公司是被当地政府盛情招来的,这又是法律之外的一招。“南康”作为抵押企业,出租必须经债权人农行铁山港支行同意,这一点被漠视埋下诸多隐患,而何况每年约800万的租金银行一分未得过。 现在,“南康”已归“华劲”。无论怎样,执行也罢,收贷也罢,尽管难在法律之外,但最终解决还须依靠法律。广西自治区高院对此案进行阳光操作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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