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石军:信用立法五年设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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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00:31 中华工商时报 | ||||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国政协委员童石军四年来连续提出五个有关社会信用建设方面的提案。在29日中国信息协会主办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上,童石军回顾了自己的五个提案,并提出了一个对今后五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设想。 考虑我国立法体系的庄严性和较长时期个案立法的现实性,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既要紧迫性又要有渐进,童石军建议: 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央行四年内已有的信用管理方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在一年的时间内拿出成形的“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由国务院新成立一个直属局———国家信用管理局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监督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的实施);再花三年的时间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修改社会信用管理条例,争取五年内完成“社会信用管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童石军的信用立法五年设想中,社会信用管理条例法分为五大部分组成: 一是《社会信用信息管理部分》,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信用的范围和形式;社会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社会信用的监管部门与职责;社会信用行业管理。这一部分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确立社会信用制度。 二是《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部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明确界定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的范围,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界定数据的保密范围,即在强制性公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确定对信用信息数据的经营方式;确定的基本制度:数据开放与保护制度。 三是《个人信用征信管理部分》,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个人征信的范围及限制行为规制对象的范围;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用报告的公开及方式;确保征信的准确及时效性;个人信用信息的泄密和救济。这个部分确立的基本制度是个人信用征信制度。 四是《消费信用部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指导消费信贷发放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旨在消除授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消费者的选择权,即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授信机构,以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的平等权,即授信机构对消费者平等合理的授信。 消费信用部分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消费信用制度,应该打破原信用卡的管理模式,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与国际接轨的信用卡,并以此作为载体,将保险业、银行、商业、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四位一体,建立提前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生产、激活市场、解决就业的良性金融信用互动机制。 五是《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针对的主要问题包括: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信用中介机构的范围;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信用中介机构的职能与分工;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这一部分确立的基本制度为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在与现行法律的衔接上,需要修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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