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民企再遇“红帽子”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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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12:29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 黄海昀 国内能主办全球第二大照明展的展览民企居然还没有国际展“准生证”,这让正在与其谈合作的德国知名展览巨头对国内的展览规定感到困惑。而另一家民企展览公司的老总也痛心地表示,由于没有国际展的主办权,令该公司有两次国际合作机会泡汤。 两种批文下的产权尴尬 广州一位曾举办过多个大型国际展会的民营展览公司老总对记者说,按国家规定,要举办国际展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具有国际展举办资格;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的同意办展批文;工商局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问题是,这三样东西对民营展览公司来说都存在很大难度。首先,民企申请到国际展主办资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尽管在原外经贸部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民企不能取得这一资格,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多年来就没听说哪家民企有幸获取这一资格。被批准的200多家单位均是国有企业。 不得已,民营展览公司为了拿到商务部国际展批文,就必须找一家具有国际展主办权的国营公司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后,以对方的名誉申报。但是,由于工商登记证涉及到今后展会品牌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民营公司一般都用自己本公司的名誉去申请,最终只能拿到国内展的展销登记证。 这就造成广州展览市场的一大怪现象:民营企业举办的国际展,所拿到的商务部批文是国际展批文,而工商部门的批文却是国内展批文。民营展览公司运作非常尴尬,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一方面,展会无论从规模和其它条件来讲,确实是国际展招展,在招展过程中,所印的招展书及广告宣传也都是以国际展的名义来操作。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未取得工商部门办国际展的许可,严格来讲又有违规之嫌,有被工商部门以违反广告法等条例罚款的可能。事实上,他说,也已有部分民企业因此被处以十几万元的罚款。 法规冲突增加经营风险 另一问题是,目前举办展会的相关政策在界定上存在模糊甚至有冲突的地方。令民企一头雾水。他举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举办单位必须在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才能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否则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广告法中则规定,虚假宣传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同样的问题上,所执行的处罚数额相差10倍以上,这与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冲突。另外,广告法中还规定,展会广告必须符合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文件。但是,民企在国际展时只有商务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批文,工商登记证上没有国际二字,如何界定其合法性?而正是这种模糊的政策环境,给民企经营带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工商局:申报条例正在制定 光亚展览公司总经理潘文波对记者说,国务院已在年初取消了国际展的资格审批,这本来对民营企业是大好事。但工商部门审批国际展,却仍然要按以前的规定进行。这令刚刚看到希望的展览民企更加找不着北。原来还可以找一个有特权的企业挂靠,现在取消资格后反而不知从何着手。而其他展览民企业也表示,因此他们的国际展业务也被迫处于停滞状态。 就此事,记者致电广东省工商局。负责展销登记证管理工作的市场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国务院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广东省政府也下发了第32号文,宣布取消国际展的资格审批权。但是,目前省工商局具体的申报条例还没出台,还正在制定当中。因此,目前申报国际展仍然按照以前的有关文件执行。而据具体办理展览登记证的广东省工商局直属分局直属分所的一负责人说,到目前为止,今年他们还未办理过一次国际展的展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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