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收费“有谱”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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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12:29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 李拉 通讯员 刘洪群 黄梅新 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已发文制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新规定将从2003年8月15日起试行两年。 三种收费形式可供选择 《办法》规定,律师服务费的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协商收费三种,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计件收费则分为民事、商事、行政诉讼和刑事两大类,前者主要按照是否涉及财产、财产数额大小来制定收费标准,后者则按案件审查阶段来收费,数额从2000元至30000元不等。 而采用以上两种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物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适用于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风险费不高于总额30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办案费另行支付 《办法》还对人们关注的“办案费”作了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后,律师事务所将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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