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炮轰合同霸王条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06:25 深圳商报 | ||||
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炮轰合同霸王条款 【本报综合消息】河南某出版社给北京宋女士铁路托运了两包书,用包裹专用化纤绳以“井”字形捆牢。当宋女士准备把此邮件再从邮局转寄时,北京某邮局的工作人员不管包 专家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邮寄物品时的外包装究竟选用何种材料,应由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邮局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规定明示给消费者,而不是借口规定,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邮局出售的纸箱。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消协”)昨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首批征集到的合同霸王条款,涉及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领域,并分别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点评。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消协对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提出了质疑。 而对于商家最终解释权问题,中消协指出,商家的最终解释只有在得到消费者认同或者符合现有法律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关于公共运输、邮政快递,中消协指出,有关方面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他们可以随意选择物品的包装形式。 中消协有关人士称,目前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