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公司 投资者知情权不容忽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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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04: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问:我购买的股票已经终止上市,想查一些相关信息却不大方便,去询问何时能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是杳无音讯,作为投资者,我们的知情权如何维护? 志愿团专家:有的投资者自己购买的股票早已终止上市交易,常常会四处打探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主办证券公司想知道自己买的股票何时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但结果往往是无功而返。 投资股票要有风险意识,尤其是对于一些亏损或退市公司的投资,要有血本无归的心理准备。但是,买了股票的投资者应当经常关注自己所购买股票的公司的相关消息,否则在不经意间,就有可能错失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机会。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具有广泛的公众性,其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应被边缘化。尤其是暂停上市公司,暂停期间常常可能有大动作,投资者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知情权来维护。 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通常都较少有经营问题需要决策,他们更多的是剩余资产的守护人及重组的参与人。董事会应当有一个专业判断:公司恢复上市是否有可能,重组有没有希望,经营可不可以恢复,是否尽早破产对投资者损失较少。在公司存亡时刻应当把知情权给予股东,该股东大会决定的应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终止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不应被遗忘,知情权是一切权利的前提,失去了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是虚弱的。(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张志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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