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势在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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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03: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窦彬 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之后,基金结算新模式终于将付诸实施了。对于这项改革,业内仍然还有一些争议。但从制度协调及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项改革称得上势在必行。 在目前的基金结算模式下,基金结算产生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实 现行的基金结算模式与我国证券法人结算制度也明显存在矛盾。按照证券法人结算制度,结算参与人必须是以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一个净额完成结算。基金本身并不是法人主体,显然不能作为结算参与人参与结算,以基金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不符合法人结算原则。同时,一个基金托管银行以多个基金的名义开立多个账户,也不符合“一个净额”的原则。 另外,现行基金结算模式与国际通行模式也不一致。目前,国际证券和基金业对托管银行权利义务已经取得了共识,国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都是将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以托管银行为对手完成其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结算模式有必要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当然,采用二级结算模式并非万事大吉。在新的结算模式下,仍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但是,这将只是技术范围之内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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