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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企生存的法律环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12:56 粤港信息日报

  记者 张伟湘

  目前,对民企生存的法律环境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立法上将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一种是法律上区别不大,而是在执法中区别对待。究竟何种观点才比较符合现实状态呢?

  采访中,大部分专家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司法机关人为地造成了民企和国企之间较大的“落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詹礼愿博士认为,有关部门在几类典型个案处理时态度截然不同:

  第一类是职务侵占案件。民企报案之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例行登记手续之后就束之高阁。而对于国企的报案,则积极处理。例如民企的业务员携款潜逃案,公安系统本可启动全国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少个案可以启动侦察网络,有时相关部门甚至还将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即使法院定罪,罪名也只是“职务侵占”。

  同样的案例如果发生在国企,公安机关往往会立案侦察,进入审判程序后,罪名则是“贪污”。

  第二类是诈骗行为。例如开发商一房两卖,又把房子抵押给第三方。买了房子的私营企业主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予受理。

  第三类是执行问题。民企申请的执行案,往往遭遇法院的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还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资料,否则无法执行。一位民企老总说,如果我们也知道欠债人的财产情况,我们还需要申请执行吗?

  第四类是商品交易。广东某民企买下一批产品运往内地时,被有关部门查获,初步认定为进口产品没有提供合法来源,因此要没收。当企业主提供了上手的资料,即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后,又被告知没有发票,最后被套用1988年的“投机倒把”条例处罚。事实上,目前的许多进口产品在国内流转时,都要经过许多手,如果要买家提供最早的卖家的原始进口单据,是不现实的。然而,同类案件涉及国企时,处理手法往往不一样。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职能机关在执法时往往将民企列为重点对象,而在保护时又不太得力,可能这正是造成“落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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