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引发百年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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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10:12 中国经营报 | ||||
瞬间五十一 1890年7月20日 美国国会通过《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该法最初是约翰·谢尔曼于1888年提出的,所以又被命名为《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先有垄断,然后才有自由市场。只要读过《国富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自由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还没有稳定地确立并获得理论支持之前,各国政府都习惯性地创造着形形色色的垄断企业,比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它们被政府授予某种排他性的特许权。19世纪初,自由企业伴随着工业革命崛起。然而,到了19世纪末,舆论的潮流又转向了。在自由市场的构筑之上,政府建立了反垄断制度。 扎眼的洛克菲勒 19世纪后半期,随着铁路网的建立、扩大及电信技术的出现,交易成本迅速下降,企业具备了扩大规模的技术基础。而金融产品创新,也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充足的弹药。于是,这个时代成了大企业家层出不穷的时代———范德比尔特、卡内基、摩根,当然还有洛克菲勒。 洛克菲勒并不是最早一批卷入石油狂潮的,1865年,他才进入炼油行业。5年后,他组织了标准石油公司,当时只占全美炼油市场4%的份额。仅仅13年后,美孚的市场份额就达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90%。他扩大规模的策略是发给各石油企业经营者以信托(即trust,托拉斯)证券,获得后者的经营管理权。这一策略被很多企业效仿,这就是“托拉斯”。尽管后来已经没有“托拉斯”了,但这个词却被沿用下来。 洛克菲勒扩大市场的锐利武器是价格战。它可以依靠规模优势,迅速地降低产品成本。由此,企业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洛克菲勒也积聚了大量财富。麻烦就由此而来。人人都愿意享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但谁都不喜欢看到别人大把大把地挣钱。 也许并非巧合,这个美国富豪层出不穷的时期,也正是美国民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时期。而根据人的本性,恰恰是在自己境遇改善的时候,才会格外地注意别人钱袋。此刻,美国人根深蒂固的平民主义情绪开始涌动,而知识分子和政客也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于是,一股反对大企业的思潮风起云涌。 这种思潮催生了《谢尔曼法》(ShermanAct)。它的全称是《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因最初是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于1888年提出的,所以被命名为《谢尔曼法》。1890年7月20日,该法在国会通过,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两页纸制约托拉斯 《谢尔曼法》现在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象征。但实际上,在当今美国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倒不怎么用得上《谢尔曼法》本身,因为该法已经过了几番修改、补充。 《谢尔曼法》有两个关键的条款:一是“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方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均为非法”;二是“任何垄断者或企图垄断者,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均被视为刑事犯罪”。在这里,“意图”也属于犯罪,而违反反托拉斯法可能会蹲大狱。 1914年,美国国会又制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据此创建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用来防止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方法。 很快,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明确指出四种引起反托拉斯注意的商业做法: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并和连锁董事会。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国会也制订过《鲁宾逊-帕特曼法》,旨在鼓励价格统一,消除价格竞争,以保护中小企业。但该法显然与以前的反托拉斯法存在原则冲突,故现在已不太适用。 1968年以来,政府又就企业并购制定了细则。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所有这些法律都非常简短,比如,著名的《谢尔曼法》只有短短八条,印出来不到两页纸。这是因为,美国实行普通法制度,反托拉斯的原则其实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中。也正因如此,如果回顾美国110多年的反垄断历史,常常会把人搞糊涂:在某些年代遭到严厉惩处的做法,换一个时代,又成了合法的。 法院只管接受案件,而负责进行调查和提起诉讼的,则是联邦政府司法部,主要是反托拉斯局。该司成立于1933年。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对反托拉斯指控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根据各项法律及法院的判例,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可能遭到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放弃等。罚款实行的是著名的“三倍罚款”原则:一旦公司被认定违反反托拉斯法,就要被判罚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几家欢乐几家愁 反托拉斯法用来祭刀的第一个大家伙就是标准石油公司。标准造福于消费者的低价策略,被政府指控为“掠夺性减价”,即企业刻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然后,再以高价获取掠夺性利润。政府提起诉讼,官司打了好多年。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一家低级法院于1909年作出的裁定:标准违法,因为它妨碍了新形成的企业的竞争。然而,事实上,在标准被裁定于1911年解散时,该行业有147家独立石油公司在与标准进行竞争。 随后的著名案例是美国烟草公司案,1911年该公司被判为垄断,遭到强制拆分。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也被拆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则在1974年就遭到司法部调查,政府认定该公司垄断地方和长途电话服务以及电话设备市场。1984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AT&T将国内电话业务拆为8家小“贝尔”公司。更厉害的是,1961年的通用电气公司案,有7位电器行业经理曾经因为协商价格被判入狱。 但政府的反托拉斯起诉也不是每一次都能如愿。1911年,联邦政府起诉美国钢铁公司,指其长期控制市场的50%,但最高法院却于1920年宣布其无罪。1969年,联邦司法部指控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的目的数字计算机”,并运用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官司打了13年,1982年,司法部放弃起诉。最近的案例则是联邦和1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与微软的世纪官司。官司打了4年,微软躲过了被拆分的命运。 格林斯潘的“冷箭”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它的一个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的意义:“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不过,现在担任美联储主席的艾伦·格林斯潘60年代也曾经说过另一段话来概括美国的反垄断制度:“反垄断的世界仿佛是《爱丽丝漫游奇境记》:每样东西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在这个世界上,人们大叫大嚷竞争是基本的公理,是指导原则,但‘太多’的竞争却被咒骂为‘谋杀者’。在这个世界上,旨在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是商人干的,就被指为犯罪,但如果是政府干的,就被颂扬为‘文明教化’。在这个世界上,法律模糊不清,因此,在法官宣布商人的某一行为有罪之前,他根本无从得知该行为是否违法———此时却悔之晚矣。鉴于整个反托拉斯领域充满了混乱、自相矛盾和司法上的吹毛求疵,我不得不说,整个反托拉斯制度都需要予以彻底检讨。” 谁说得有道理呢?文/秋风图/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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