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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评说:建设理性健康的商企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10:04 中国经营报

  编者按:在超市与供货商的纠纷中,超市明显在新闻舆论中并不占优势。为保证全面与公

  正,记者特采访了来自政府、行业协会、零售业专家、法律界及代理商联合组织的有关人士,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他们的观点和态度更具有理性和现实性。

  政府:规定容易规范难

  本报记者闫荣伟北京报道去年十月份,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发文,从七个方面对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行业指导处张强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是公开化、透明化,并由双方协商后制定,双方的约定要写进合同。

  《通知》指出,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商业零售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利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之外的义务。

  对于不按合同办事的企业,工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而对于对查处的商业零售企业、供货商违法经营行为和商业失信的企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者将锁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张强同时也承认,面对近期愈演愈烈的供商关系,供货商要求政策规范的呼声起来越高,但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毕竟在市场经济下,供应商与超市的关系多为企业行为,而且事实上,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上不了“桌面“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是不便直接出面干涉的。

  去年九月,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台了《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意见认为,超市业态发展迅速,已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通道,但在超市利用连锁网络优势向供货商收费问题上,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潜力的商品进入超市,也给超市带来管理隐患,造成超市和供货商双方关系的不公平。为维护商品供需双方的经营权益,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出台这个来自政府方面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意见中,详细阐明了超市收费的原则、清理不当收费、加强合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超市变相摊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但意见归意见,实际情况又是另外一回事。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上海市政府在国内最早出台了有关超市收费的规定,但近期闹得最凶的反而就是上海,这说明政府在这方面是管不了的,只能由市场来管,或者说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问题。但在同一事态中,无疑让人们看到了来自行业协会的巨大能量。

  天津商委的有关人士也表示,尽管超市收费问题现在还没有统一标准,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最好依靠行业协会解决。

  法律专家:某些超市存在避税嫌疑?

  依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经营者承担纳税义务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等。按照大多数零售企业赚取差价的经营模式,零售企业要交纳增值税。而按照现在一些超市的模式,由于存在部分商品平进平出,或者加价较少,则可以规避缴纳增值税或者少缴。

  如果按照一般企业做法,从增值收益中走成本,则所收的进场费都可成为利润(因为成本已经在自己的增值收益中走成本走掉了);假设这种零售企业在自己的增值收益中走掉那些广告、老店翻新之类的成本的话,由于成本是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又可以规避一些企业所得税纳税的义务。换言之,可以两次避税。

  退一步讲,即使他对收进的进场费按照名目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实际开支掉(姑且不论这种可能性有多少),由于是用供应商的现金来支付自己的成本的,可以避免自己从销售收益中拿出钱来开支,而如果用自己的销售收益来开支的话,势必要用大量的销售额才能实现这些成本开支,因此,规避掉这大量的销售额(营业额),实际也可以规避相当一部分纳税义务,并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管理等费用,提高攫取利润的效率。

  至于这类超市收取的进场费究竟应该开什么发票,从资料和名目来看,例如许可供货商货物进入较好的位置而收取服务费,似可归入营业税的服务业范畴。税率是5,加上地方附加等共约为五点几不到6。超市收了增值税却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可能是开营业税发票,一种是开销售用的小发票,前者税率为百分之五强,后者由于零售企业一般是根据销售额征税的,税务部门不查小发票,似乎不缴税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无论如何,这种逃避税法赚取蝇头小利的行为不是一个规范大企业的做法,损害了企业形象。

  其实大卖场与供货商之间有矛盾,这并非我国所独有。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复苏,大卖场模式出现后在经营上有优势,一度也十分霸道。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供货商如松下等团结起来与之抗衡,对特定大卖场拒绝供货,致使那些大卖场失去销售优势,不得不有所收敛,改善与供货商的关系。由此可见,无论是大卖场利用优势地位也罢,供货商团结起来利用优势地位也罢,都不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结果,也有害于市场健康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市场健康发展,才能有利于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共同发展。

  其实,超市进场费,尤其是外资超市的高进场费反映的不是简单的企业之间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它也是跨国公司的扩张与幼稚的民族产业生存之争的反应。对于这种规避纳税的经营模式,是否违法需要权威部门认定,但是它至少为我国目前税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值得深入研究。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刘春泉

  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要多几个心眼

  近期以来,一些大型超市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响,这些行为包括:不与供货商平等协商而强制供货商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协议,向供货商强收进场费,不让供货商看账以至供货商无法知晓销售数量,压结乃至长期拖欠巨额货款等等。这些行为实际上是由于超市掌握着终端资源,凭借其垄断地位而迫使供货商不得不迁就超市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

  导致这种不平等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造成的超市的优势地位。中小供货企业往往在市场上缺少知名度,而且各自为营、没有联合起来,这就使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形成突出的优势,某些超市甚至利用这种优势欺压供货商;二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对于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没有一个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一条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的具体条文主要不是规制超市和供货商这类主体的。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但同样没有专门调整超市和供货商这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据报道,上海曾出台《超市收费的意见》,但由于它不属于法律法规,它的效力层次较低,实际操作中效果未必理想。截至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

  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应该从多方面着手:一是必须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建立起供货商、代理商联合会,使供货商、代理商形成的联合力量强大到足以与超市一方相抗衡,才能把不合理、不规范的东西淘汰出去。其二,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超市和供货商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主体合理有序的竞争。其三,国家可以同时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调控措施,加大对超市的管理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

  此外,由于收账难、取证难、执行难,是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较普遍现象,这也同样存在于供货商与超市的经济纠纷中。我个人认为,供货商要想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事先与超市签订好合作协议,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经营中注意收集和保管好相关的票据凭证,尽量对超市的销售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纠纷之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解决争议;在生效的判决、裁决下达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同的供货商一定要齐心协力,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zhangpenghorse@sina.com)

  行业协会:片面追求通道费必将自食其果

  本报记者闫荣伟北京报道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一直是近年来流通领域一个最热门的话题,目前供商关系存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统称为通道费或进场费)而展开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认为,目前供商关系的状况是由于零售业发展的阶段决定,而供过于求的市场格局加剧了这一局面。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2上半年我国主要的600种商品中,供过于求或供求平衡的达到100%,其中供过于求的比例从1995年的18.3%猛升到86.3%。零售企业面对成百上千个产品雷同、价格相近的供应商,如何选择?郭会长认为,供应商进入卖场后,不同的位置带给他们明显不同的销售结果,大家都在争取最有利的位置,而通道费用也就是供应商内部竞争的结果。同时,销售额返点也是很多供应商为维护市场价格、奖励零售商的一种例行手段。

  事实上,零售商所拥有的市场资源是其收取费用的内在基础。零售企业拥有三种宝贵的市场资源,即客源(顾客)、商品(存货)、空间(货架),我们可以统称为通道资源,它是市场经济中最稀缺的资源之一。通道资源具有媒体的几个最重要特征:受众多(超市客流量很大);针对性强;频率高;与销售的关联度最高,有效性最强。为获得这些资源,生产企业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

  但是片面追求通道费也会给零售商带来不良后果。郭戈平表示,目前有些企业把通道费作为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从认真选择商品、关注顾客需求转移到以通道费多少作为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忽视营运管理和成本控制,从而造成商品品质下降,顾客投诉增加,周转速度减慢;还有一些企业利用沉淀的供应商资金,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加剧了引起供应关系恶化,不仅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最终还会影响到零售商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客观的角度讲,零售企业依据所掌握的资源和供求的状况,收取一定的费用,生产企业为获得通道资源,支付一定的费用,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要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同时双方不能停留在这一简单层面,应谋求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产出和更大利益,最终服务好顾客。

  零售业专家:高收费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

  本报实习生朱欣北京报道关于超市对供应商的高收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苗杰副教授的分析比较理性。他认为:超市向供应商收费是一种趋势,有它存在的基础。最深层也是大家都明白的原因就是近几年来我国的许多产品都处在卖方市场,供过于求,在这种情况下,厂商为了把产品卖出去,都选择了用低价竞争打进超市。如果说是低价竞争还表现在明处,那么入场费的竞争就不是所有人都清楚了,但是它对竞争对手的打击更可怕!这也是近年来超市入场费越来越高的直接原因,因此,苗教授也提醒“羊毛出在羊身上”,厂商最终会把入场费加到成本里面去,那时候或者提高价格或者降低生产成本。

  光是入场费收不收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太难解决,关键还在于到底收多少,对此目前市场还没形成统一标准,不同供货商需要支付的入场费用有所不同。苗教授认为厂商与超市在商业谈判时,具体要支付多少费用,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如果现在一些厂商的力量很强,比如说宝洁公司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很高,有许多消费者只认准他的某个牌子,如果超市不卖宝洁的产品是不可能的,超市对宝洁只能妥协,宝洁不仅不交费,而且还用现金结账。但对于大多数的中小厂商而言,他们却只能选择遵守超市制定的游戏规则。现在说自己支付不起超市额外收费的厂商,往往规模都很小,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绝对优势,所以谈判时力量就很弱。

  现在有关方面已经或者正在对超市收费采取一些措施,希望能够积极规范超市对供货厂商的收费,让超市与厂商和谐发展。关于这些规范的作用,苗教授认为市场调节的效果可能更实际一些,我们只要还是卖方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有了这些规范,收费还是会持续下去,厂家还会愿意向这些超市贡献入场费。收费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苗教授认为,正常地增加商品进入超市的入场费用,可以看成是一种市场准入机制,厂商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工厂的规模和产品的销售规模,才有能力支付这些逐年增加的入场费,产品才有可能进入超市这个市场。厂商之间的竞争会使入场费用在短期内增加产品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会促进整个市场从小生产小流通向大生产大流通发展,有利于厂商的优胜劣汰。

  相关资料

  发达国家处理通道费用的办法:

  70年代通道费用在美国产生后,中小企业的意见逐渐产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1996年7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召开了一次关于通道费用的听证会,之后的报告中指出:FTC听取了供应商对通道费用的抱怨,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制造商提出证据表明通道费用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美国,每年大约有1万种新的食品杂货类商品产生,只有不到1/10的商品在市场上的生命周期超过12个月。美国独立面包协会曾表示零售商面对如此众多的商品,有权力进行挑剔的选择。

  北京市商委及工商局京商发(行)【2002】32号文件:

  2002年7月,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从七个方面对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活中要树立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不断强化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从维护供应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认真清理和规范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与供货商共同发展。

  二、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商业零售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要与供货商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沟通与供货商的联系,严格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利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要以促进生产和满足消费需求为出发点,积极为名优商品和新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

  三、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得滥收费。商业零售企业联合供货商(包括引厂进店、租赁柜台)举办的开拓市场、扩大营销活动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公平、自愿、透明和不歧视原则,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要有明示,并应事先通过合同予以约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与供货商发展无关的不合理费用。收取的各种费用要公开透明,必须如实入账,向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并照章纳税。

  四、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供货渠道、进货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业贿赂和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接受的折扣、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五、商业零售企业要加强进货商品质量管理,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市场开办单位、主办单位)接受消费者对质量、卫生、服务方面的投诉,要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负责制,公布服务承诺,对内部管理和进货渠道要建立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有关退换货、商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内容应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六、要充分发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的作用,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搞好为商业零售企业、供货商的企业资质、资信情况的咨询服务,对查处的供货商、商业零售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和商业失信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七、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干预经营者之间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市场行为,又要对商业经营行为做出必要的规范,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理性认识派”观点

  供应商进入卖场后,不同的位置带给他们明显不同的销售结果,大家都在争取最有利的位置,而通道费用也就是供应商内部竞争的结果。

  零售商所拥有的市场资源是其收取费用的内在基础。

  收费就是一种市场行为,正常地增加商品进入超市的入场费用,可以看成是一种市场准入机制,厂商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工厂的规模和产品的销售规模,才有能力支付这些逐年增加的入场费,产品才有可能进入超市这个市场。

  外资超市进场费反应的不是简单的企业之间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它也是跨国公司的扩张与幼稚的民族产业生存之争的反应。

  由于收账难、取证难、执行难,是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较普遍现象,这也同样存在于供货商与超市的经济纠纷中。

  “健康解决派”观点

  商业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是公开化、透明化,并由双方协商后制定,双方的约定要写进合同。

  毕竟在市场经济下,供应商与超市的关系多为企业行为,而且事实上,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上不了“桌面“的东西(包括没有写进合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是不便直接出面干涉的。

  政府不便出台的情况下,由协会出面解决纠纷,可能会有一定的实际效用。

  片面追求通道费也会给零售商带来不良后果,利用沉淀的供应商资金,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加剧了引起供应关系恶化,不仅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最终还会影响到零售商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纠纷之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解决争议;在生效的判决、裁决下达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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