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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VS吴氏后人 威百VS威白 正牌商标引出的纷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08:00 经济日报
  同样是正式注册的“正牌商标”,相互间会不会构成相同和近似?因此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法院是直接受理,还是要等待商标撤销程序终结才能介入?注册商标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现象,并引起广泛关注。

  吴良材VS吴氏后人

  嫡系传人欲分老字号一杯羹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吴良材眼镜公司)和吴良材后人打起了官司。

  事情的起因是吴氏后人在上海南京路上开了一家“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吴良材第六代传人吴自生和他老爹吴国城理直气壮地认为,“我们是吴良材的后人,理应拥有‘吴良材’字号的使用权。”

  这话让吴良材眼镜公司“大跌眼镜”。五十年代国家对“吴良材”进行赎买之后,“吴良材眼镜号”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已归国有,吴良材眼镜公司现已成为年销售逾亿、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企业,怎肯和吴氏后人分享这块金字招牌?吴良材眼镜公司向上海市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此事。

  在上海市工商局的努力下,苏州市工商局要求吴氏后代将其在苏州注册的公司更名为“苏州市吴中区吴氏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市工商局同时也要求其上海分公司更名。吴氏后代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同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吴良材”商标。2002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自吴良材将其姓名作为企业字号之后,“吴良材”就既是个体的姓名,又是企业的字号。吴良材个人享有姓名权;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吴氏子孙均对“吴良材”字号不享有使用权,吴氏子孙擅自将“吴良材”登记为眼镜企业的字号足以导致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属于不正当使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驳回了撤销“吴良材”商标的申请。

  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吴良材眼镜公司在安徽滁州开设了一家加盟店,店堂还在装修,当地就有人在隔壁注册了“滁州市吴良材眼镜店”,招牌上注有“精湛技术、金牌品质来自上海”的字样。

  在上海工商部门协助下,滁州市工商局撤销了“滁州市吴良材眼镜店”的企业名称登记。该店主却将店转让给了苏州市吴中区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店招牌也换成了“苏州市吴中区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还特意注明由吴良材六世嫡孙吴自生掌门。

  吴良材眼镜公司再次向滁州市工商局反映此事。滁州市工商局说,工商局只管工商登记,苏州吴良材不是其管辖范围,吴氏后人在滁州开设分公司前置条件并不缺少,无法制止其开分公司的行为。只有苏州吴良材被撤销,滁州分公司才能不存在。尽管“苏州市吴中区吴良材眼镜公司”

  在苏州没有任何门店,却堂而皇之地将其分公司开到滁州。吴自生在媒体上宣称,“与其他吴良材眼镜店不同的是,这家店是吴家嫡传”。

  吴良材眼镜公司认为,苏州市吴中区吴良材眼镜公司企业名称虽经合法注册,但与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商标权构成冲突,根据保护在先的原则,属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但让该公司困惑的是,其虽然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变更”对方的企业名称,但费时颇多。向法院起诉,则可能遇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冲突的问题。

  文/本报记者 沈则瑾

  威百VS威白

  蚂蚁向大象挑战

  1994年,成都市雅坤精细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雅坤)获准注册了在第三类商品上使用的“威百”商标。次年,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高)在同类的商标上获准注册了“威白”商标。天津汉高是名列世界500强的著名跨国公司德国汉高公司(以下简称德国汉高)的子公司。

  成都雅坤认为,德国汉高的“威白”洗衣粉广告和销售使其受到了冲击,由于商标近似,消费者往往认为其产品是德国汉高的冒牌货,消费者退货,销售商纷纷解除合同。

  2000年12月5日,成都雅坤以商标侵权为由,在桂林起诉了德国汉高在中国的另一家子公司桂林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随之又主动撤诉。

  2001年10月16日,成都雅坤在第三类的其他商品上扩展注册“威百”文字加图形商标,被以和汉高公司的“威白”商标近似为由而驳回。2001年10月17日,成都雅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威白”等商标的申请并被受理,至今没有结果。

  德国汉高认为成都雅坤的起诉是“不合理和骚扰性”的,但是又在2002年11月代成都雅坤拟订了一份“保证书”。成都雅坤如果签署这一对方代拟的“保证书”,可以得到7500美元的商标转让费,条件是把“威百”商标转让给德国汉高,并“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滋扰德国汉高或者其任何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同时保证撤回针对德国汉高的“威白”系列商标的任何法律行动等等。成都雅坤自己提出的转让价格是380万美元,双方交易失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恒升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后,成都雅坤于2003年3月21日在该院起诉了天津汉高,请求法院判决天津汉高停止使用“威白”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了这一蚂蚁向大象挑战的案件,并于7月15日正式开庭审理。

  本案有三个值得注意之处,其一,这又是一起原被告商标均为注册商标的案件,而商标撤销程序也没有结束。其二,本案的关键是涉案商标是否近似。对此,天津汉高认为,“威白”商标在后注册却仍然被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授权,已经“足以证明两者不近似。”但是有两点情况值得注意: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就“威白”商标撤销案作出结论。二、在第三类商品上,“威百”商标注册在先,商标局认为“威白”和“威百”不近似,对天津汉高在后申请的“威白”商标予以注册。而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品种上,成都雅坤申请的“威百”商标却被驳回,理由是与天津汉高的“威白”商标近似。因此,即便是法院服从商标局,也无所适从。其三,天津汉高在其答辩状中,直斥对方是敲诈勒索,这种做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颇为罕见。而其有一个观点则更为耐人寻味。该公司在答辩状中说:“天津汉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远高于成都雅坤的注册商标。成都雅坤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人民币50万元的企业,其商品在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范围等方面均不能与天津汉高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存在所谓混淆,也只可能是将成都雅坤的商标混同于天津汉高的商标。”这种观点的逻辑有点特别。

  但法院是否认同这种特别的逻辑,还要看判决结果如何。 文/本报记者 陶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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