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当被告 胜负关系百姓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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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08:00 经济日报 | ||||
2002年4月至7月,中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20个品牌的电脑样本,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并公布了比较试验结果。其中,超群、柏安、沐泽在内的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9月9日,自称与三家电脑公司“联营”的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名状告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300万元。2003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公司认为:中消协没有独立进行产品比较试验的资格;其进行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市场上购买产品而事先不通知生产厂家是不合法的;试验结果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因为没有生产厂家、公证人员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在场难以保证公正性。 这是一场无论谁胜谁负都很有价值的官司,因为本案提出了几个重要问题——— 一、中消协有没有独立进行产品比较试验的资格? 对此,中消协拿出了一系列法律依据,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章程等。中消协认为,整个试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试验结果是真实、客观、公正、不容质疑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振山指出:“中消协是民间组织,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责任是‘法无禁止即有权’。” 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则指出,消费者协会进行比较试验是国际通行做法。虽然这不能作为其具有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但它通行多年却从未受到质疑就已经说明了其具有的合法性。 很多人对中消协推荐产品有不同看法,认为有帮助企业推销之嫌。而对产品进行比较实验,把产品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则无疑是受欢迎的。但是问题不在于此事能不能做,而在于怎么去做。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诉讼看看中消协是如何客观公正地来做这件事的。我们希望此案的审理能证明中消协的客观和公正,因为那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令人担心的是,保证中消协客观公正做事的经济来源是什么。 二、能否用国家监督抽查的方式要求中消协的比较试验? 国家监督抽查和比较试验是不同的。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其目的是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进行执法监督。国家监督抽查则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并据此对商品和服务的合格与否做出判定。进行比较试验的样品,是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直接在市场上购买而来,试验结果只对样品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则多是批次抽样,结果是判定批次产品合格与否。 权利和义务相等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中消协的实验不具备国家监督抽查的强制性,自然也承担不同的义务。 三、社会监督,加强还是减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已由以前的无所不管的管理状态向责任明确、权力有限、依法行政的管理方式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将因此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非常必要,民间组织,包括消费者个人的监督将会弥补国家监督的不足,两者的相互补充是整个国家稳定向前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保证。加强社会监督是必要的,如何做好社会监督则是同样重要的另一个问题。正确认识和看待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为正常的社会监督扫除障碍,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便成为当务之急。中科院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指出,应当建立一种激励制度,使维权者、进行社会监督和促进公共制度发展者得到奖赏,相反,使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这样就能够使各种监督机构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保证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平衡、更加相互制约地发展。 文/本报记者陈郁作者:陈郁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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