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 歌华涨价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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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08:00 经济日报 | ||||
歌华涨价没有进行听证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歌华涨价的首要问题不是没有举行听证会,而是违背了其和消费者之间签定的合同,这一合同是歌华自己制订的格式合同,收费也是其自己定的标准,在没有增加服务项目,更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涨价50%,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果消费者起诉歌华公司而法院能够公正执法的话,歌华公司无疑应该败诉。歌华这样的垄断企业如此缺乏 当然,歌华公司可以说,他们在合同中注明了歌华公司对合同有解释权,所以谈不上违约。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这种条款是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在征集“霸王合同”,歌华的这一格式合同完全可以入选并列在前面。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中有多种解释的条款,应该按照不利于合同制订者的意思解释。双方签定合同,对合同的意思如何解释却由一方说了算,这样的交易谈何公平?另外,也许歌华公司自己也没有注意到,有的消费者在签定合同时已经注明不同意歌华公司对合同有解释权,而歌华公司也接受了这样的合同,这说明歌华公司对这些消费者收回了自己的所谓“解释权”。 歌华涨价之后,消费者如果不按照歌华的价格付钱,歌华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其停止的可能不仅仅是消费者看有线电视的服务,而是整个剥夺了一些消费者看电视的权利。因为被停止服务后消费者可能就什么也看不到了。至少有两条理由可以证明这样做是不应该的。其一、在使用有线电视天线之前,很多消费者已经使用了公用天线收看电视节目,使用有线天线设施之后,原有公用天线就不能使用了。如果歌华公司停掉有线天线,应该把原有的公用天线恢复原状。其二、国家对于电视事业有不菲的投资,这是纳税人的钱,每个公民都有权收看一些免费的电视节目,特别是新闻、教育、科技和法治节目。让公民通过电视得到信息和接受教育是国家的一件大事,歌华公司停止有线电视服务不应该影响消费者收看其他节目。 歌华涨价事件说明,像歌华这样的垄断企业,其组建、经营等问题都应该受到监督,其股份从何而来,其经营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谁在掌管这个企业,社会公众都应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党中央、国务院曾经三令五申禁止党政机关办公司,垄断企业更应该严厉禁止党政机关直接或者变相参与。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不妨把对垄断企业的监管工作列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因为这些公司的行为不但关乎民利,而且影响民心。作者:陶国峰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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