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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改制企业的经营合法吗(声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02:55 人民网-市场报

  艾文波

  某地区政府以法人身份与一有限公司签定了《兼并协议书》,由区政府接受了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全部在职和离退休职工。而此后,该地区政府又下发文件,宣布对该有限公司实施接管。人们对该地区政府的双重身份产生了质疑。

  该地区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是该地区政府与该有限公司签定的《兼并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二是该地区政府的接管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毁约行为。

  目前我国对以政府发文接管的方式强力介入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对普通公民和非行政主体来说,凡是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去做,且被视为合法。但这条原则对职务行为而言却是完全不适用的,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就不合法。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行政行为与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在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方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法律给国家或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权力,你才能行使什么权力,法律没有给的权力你就不能用。因此,可以肯定,该地区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该地区政府理所当然应该为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对政府非法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抵制和索赔的权利。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管理决定或措施一经作出,无论其是否合法,皆产生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被管理一方首先应当是尊重与服从,若认为该决定或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诉诸于事后的司法救济途径,以求能够矫正。然而,该公司却为此一直奔走于各个部委之间。虽然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和途径,作为被管理者的该公司,在面对被接管的现实状况时,却一直没有使用司法救济手段,行政力量的干涉才是该公司所渴求得到的用于解决问题的“尚方宝剑”。如此看来,如今政府动用行政手段随意干预企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还有存在的市场和空间,除了政府的观念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当事人的态度———漠视自身的合法权利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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