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人士辟谣后 “5号令”影响到底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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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02: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文武 日前,央行有关人士已经就“央行5号令”对券商客户保证金息差收入不会造成影响等问题作出解释,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央行5号令”的讨论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结果。事实上,“央行5号令”———即中国人民银行于4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其出台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改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并非针对证券市场。不过,从长期看, 目前来看,既然券商保证金息差不会受影响,从证券营业部直接提取现金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也已不多见,所以取消券商资金柜台负面影响也不明显。这样,“央行5号令”短期的影响就要看是否会造成券商保证金的流失。 5号令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这实际上增加了券商为其客户划转资金时的手续。这一规定有利于银行银证通的推广,因为使用银证通时交易资金可以自动回到银行账户,一些券商也开始研究应对的措施。但是,银证通虽然提供了保证金提取上的方便,在股票买卖的交易速度和交易保障上却明显不如券商。对于投资者来说,股票交易的安全性显然要比保证金提取的方便更重要。当然,银证通的功能仍会不断完善,但这需要券商和银行两方面的密切合作与配合,相信未来在利益分配上也会充分体现这种配合。所以说,券商保证金流向银证通的数量和给券商造成的利益损失都将是十分有限的。 但券商需要为客户保证金提取提供付款依据仍将对券商经营形成影响。这其中关键的是涉及到证券行业中的一些普遍存在的灰色操作,这些操作能否实施,会直接影响到券商间的客户竞争。例如,目前为保证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的最大化,许多机构和个人大户都会在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股东卡或者开立多个账户;一些大资金的机构和个人可能会出于操作考虑对持有的股票分仓(这种情况并非只在做庄时出现);一些资金拆借行为需要将股票盈利划转至不同名银行账户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缺乏完整的支付依据。按照目前的理解,银行只是要求券商提供付款依据,实际上等于将是否合规的监管权利与风险都集中在证券营业部手中。如果缺乏对券商的监管与处罚手段,会造成违规券商利用为客户提供违规便利占据竞争优势的情况,结果只能是“好人吃亏”。 限制利用证券市场套现或洗钱的措施也是如此。虽然取消了证券营业部的直接支付现金的功能,但只要能够将证券保证金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依然可以达到提现的目的。这其中的关键是单位资金能否进入个人股票账户。实际上,券商早已有支票不准进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但这一规定的执行完全在于证券营业部这一层面。如果银行在保证金提取时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监控,应该可以基本控制套现和洗钱行为,但这在操作上难度显著增大,而且对于券商经营也会形成影响。 市场关于“央行5号令”的另一个担心是,如果央行和证监会对券商保证金加强管理,会否引发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并进而影响市场的资金面情况。事实上,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目前券商已经实行了客户保证金的专户管理。按照要求,券商定期要就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向管理部门上报,管理部门对于券商的保证金状况以及是否足额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情况可以随时掌握。应该说,证监会的保证金监管措施已经相当完善,“央行5号令”并没有增加新的保证金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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