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将减少流通中假币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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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 09:53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所)有权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鉴定货币真伪。但金融部门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的,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 但是,从稳定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的大局出发,反假币不仅是银行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作为银行来说,要依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银行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真正做到不让假币混入银行的“门”,严禁假币再出银行的“门”。对于那些因误收而来的假币持有者,他们本身也是假币的受害者,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作为持币人也应学会保护自己,首先要求银行收缴过程必须按《办法》的要求“透明化”操作,即所进行的鉴定、复核、没收暂扣、加盖戳记、开具书面证明等一系列环节都应在你的视线内完成。其次,对收到的收缴凭证中所记载的假币的券别、张数、金额、冠字号码、收缴假币专用章等予以仔细核对,这样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行鉴定乃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自觉支持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不断提高群众识别假币的基本知识和鉴别假币的技能。金融部门要善于从柜面收缴假币中发现伪造货币的动向,为依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作者为中国银行安徽淮北市分行董少广)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7-25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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