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新规管住开发商 《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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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 08:24 中华工商时报 | ||||
在今天召开的“2003年北京房地产前沿论坛”上,北京市房地局市场处处长陈同顺表示,本季度将出台《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并随之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集合了内外销的规定和1988年北京出台的“88号”文件,以及这些年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确定了6章80条的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整个市场秩序和管理起到有力的调控作用。陈同顺说,该“办法”规定,新的商品房特别是住宅,要先测 陈同顺说,新“办法”将着力解决5大问题。首先解决变更规划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新的开发项目,要在项目的规划上更规范。现在的情况往往是,开发项目前面办了规划证,后面又修改规划,从而引发不少房地产纠纷。在“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法”里特别加了一条,今后,凡是新开发上市出售的项目,只要有一个人买了该项目的房子,开发企业要调整规划设计,就必须征得买房人的同意,然后报批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该项目的开发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规范房地产广告。陈同顺说,这两年房地产纠纷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卖期房时宣传得好,到验收入住时,前后的差异很大,造成买房和卖房人之间的纠纷。今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司法解释,已规定凡是有虚假广告,特别是涉及规划和房价两项条款的,卖房人除了退房,还要承担不小于一倍的经营损失。在新“办法”中,对房地产广告还要有进一步的规范。 第三,强调按时交房。预期交房,是引发纠纷的一个导火索。今后开发企业在合同里填写的竣工交房日期,要有一定预留。 第四,明确订金的问题。陈同顺说,按照88令的规定,订金是在正式签约之前交纳的相应费用,在不能够正式签约的时候,应该如数退还,如果正式签约,算做购房款的一部分。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开发企业在自制的订金单子上列了一项条款,即因甲方原因不签合同的话,订金不予退还。陈同顺认为,该条款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是不平等的条约。新“办法”将对此有所规定,今后在销售中不应该再出现不退还消费者订金的问题。 第五,新“办法”将不再采用按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办法,要求新项目全部要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陈同顺表示,新规定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的面积纠纷。他提醒开发企业,按期房预售项目,一定要在面积问题上把工作做细,按照新的规定,将可分摊与不可分摊的部分弄清楚,不要因为小的细节而引发房地产纠纷。(25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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