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规范出口收汇核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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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 02: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一是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二是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周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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