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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607)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 01: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

  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立控股″)未对2003年的盈利作出预测,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公司未作盈利预测的投资风险。公司承诺2003年增发完成后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重要提示

  1、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43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采取网上和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进行,所发行股票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售申购中的优先配售部分后,其他获售申购按照相同的配售比例在网上、网下进行配售。对机构投资者的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询价发行的方式。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为:以发行人股权登记日前10个交易日不含股权登记日,下同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上限;以发行人股权登记日前1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为下限,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询价区间将于2003年7月29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6、发行人本次发行经核准的发行数量将不超过3,500万股。最终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总额37,430万元和最终的发行价格确定。

  7、本次发行不设网上、网下的初始发售比例,不设回拨机制。若本次发行获超额认购,则除发行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外,网上、网下其他获售申购将按相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

  8、本次发行将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的比例优先认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其优先认购权的部分与其他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9、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10、本次发行期间,华立控股股票于招股意向书摘要刊登日2003年7月25日(T-3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自申购日2003年7月30日(T日)起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3年8月4日(T+3日)上午10:30止停牌。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顺延。

  11、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3年7月30日(T日)16:30时以前,将申购定金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12、本次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醒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投资者将可能承担由于申购未获配售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5、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网下增发A股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3年7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天同在线理财网www.TTSTOCK.com的《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华立控股指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指根据发行人2001年5月12日、2001年10月26日和2002年9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主承销商指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承销商,由各具有承销资格的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定时间指深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指参与网上申购,并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指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帐户的境内自然人、只参与网上申购而不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帐户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六个月以上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价格在询价区间以内含下限和上限、及时缴付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获售申购指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

  优先认购权指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获售申购有优先获得足额配售的权力。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根据所持有股数,按10:2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权利

  元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数量不超过3,5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筹资的需要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除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外,只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

  3、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在发行询价区间内网上、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1询价区间:本次发行采用在一定的询价区间内询价发行,申购价格询价区间的上限为发行人股票股权登记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的询价区间将在2003年7月29日T-1日公告。

  2发行价格的确定: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机构投资者网下有效预约申购和公众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情况含发行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优先申购,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排序和统计结果,结合募集资金需求总量,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数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3年8月4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4、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10:2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规定的办法参与网上申购时,其获售申购按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股数每10股配售不超过2股含2股获得足额配售。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优先认购权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行使。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5、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回拨机制。所发行的股票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后,按照相同的配售比例在网上、网下进行配售。

  最终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配售比例=

  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注:配售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数。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上述日期安排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期。

  7、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8、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9、拟上市地:深交所。

  10、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网下配售方式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按本公告和《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网上发行公告》规定的办法,依据网上、网下有效申购的统计情况汇总,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中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发行价格的为获售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按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发行数量,则发行价格为询价下限,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2、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即获售申购依如下顺序获得配售: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股权部分的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0.2计算结果取整精确到1股。若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或其获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其放弃部分以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认购股数部分纳入比例配售中。

  2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优先认购的股票外,其他获售申购将按网上、网下相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具体的配售比例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获售申购的发售过程中,获售数量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承销团包销。

  三、网下申购方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方式、对股票二级市场的走势和对公司成长性的独立判断,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2、每个机构投资者每次填写预约申购表时,可在申购价格区间内以任意有效价位最多作5次申购,分别标明不同的价位及与该价位相对应的申购量。每一价位上的最低申购量为10万股,超出部分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不同价位申购总量不得低于50万股,每个机构投资者可作多次申购。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合计含网上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3,500万股。每个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预约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递交的申购表无效。

  4、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5、机构投资者申购所用A股证券帐户必须是自有的,须采用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向主承销商划转相关款项,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申购本次华立控股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预约申购表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2003年7月30日 T日 上午9:30至下午16:3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预约申购表》(见附件)的各项资料并签章,并于指定时间内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圳A股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1)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3年7月30日(T日)16:30前将申购定金划至如下收款帐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本次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申购定金=∑ 申购订单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 ×40%。

  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华立控股增发申购定金″字样):

  户名: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帐号:400002301920012769310338%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2)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定金不能及时到帐的,须确保在2003年7月31日T+1日15:00前到帐,未在T日划款并提供划款凭证或未在T+1日15:00前到帐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

  (3)对于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其缴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股款;若定金大于认购股款,则多余部分在T+3日开始按原收款路径返还。

  (4)对于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在T+3日通知收款银行于当日将其缴纳的申购资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5)定金不支付利息,所得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4、足额缴纳认购款

  (1)为方便投资者,在本次配售结果确定后,主承销商将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个别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

  (2)2003年8月4日(T+3日),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配售机构投资者获配股数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股款金额。无论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是否收到个别通知,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其送抵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配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缴款。

  (3)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缴纳认购款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抵除定金后尚需缴纳的认购款必须在2003年8月5日(T+4日)下午15:00前指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如下收款银行帐户 在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华立控股增发认购款″字样:

  户名: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帐号:400002301920012769310338%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4)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15:00之前补足认购股款,则将被视为违约,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认购资格,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5、验资

  由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对申购定金、第四个工作日(T+4日)对补缴认购股款的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网上认购款后,与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的认购股款合并,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于申购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T+5日)将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7、主承销商将按照发售结果对各获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帐户确认。获得配售的股票在上市之前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机构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过程聘请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03年7月28日T-2日14:00点至18:00点,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光宇大厦12层

  电话:(023)67752652

  传真:(023)67755788

  联系人:袁子力、熊波

  2、主承销商

  名称: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海花园一期5栋11E、F座

  电话:(0755)83945013、83945014、83945127

  传真:(0755)83945129、83945131

  联系人:李必争、石玉晨、丁一、周忠军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5日2003年7月25日

  附件: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预约申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即构成其向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发出的,对申购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以下部分可不回传

  填写说明:

  1、申购价格区间请参阅2003年7月29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询价区间公告。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3、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4、每一机构投资者可申报多张预约申购表,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5、非机构证券帐户申购为无效申购。

  6、填报不完整或资料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7、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此表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9、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3年7月30日(T日)16?3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圳A股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或送达至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每次传真后,请于10分钟内致电主承销商予以确认。

  10、联系人:田蓉、何黎辉、丁一、周忠军

  电话:(0755)83945013、83945014、83945127

  传真:(0755)83945129、8394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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