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为何不能经商办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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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 08:00 经济日报 | ||||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或者为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或者为解决基层政府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的问题,相继推出了支持公务员带薪经商的新举措。 3月间,吉林省榆树市1000多名干部在“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下,带薪“下海”经商。该市同时承诺,官员“下海”期间,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期满后,本人要求继续兴办经济实体的,组织予以支持,并继续享受所有相关待遇。 武汉市最近提出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干部采取除兼职外的形式经商办企业。停薪留职的,可与单位协议保留人事关系3年,3年内连续计算工龄,期满后可回原单位;限期留职留薪的,可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协议,两年内原岗位基本工资继续发放,期满调入企业工作;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兼职的,可同时兼薪。 湖南省日前出台了一系列民企人才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民营企业工作,辞职者照样享受国企待遇,可以领取最高5年的基本工资补偿。如果今后还想回政府机关,只需将辞职费退给原单位即可。 这些措施虽然在具体规定上略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指向,即允许和鼓励国家公务员以“双重身份”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为什么不能拥有“双重身份”呢?“官”“商”为什么必须分离呢?四川省委主要领导在关于不允许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有关文件的批示中说得很明白:“此举不妥,既留任公务员,又办企业;既当官,又发财,后患无穷,这个口子不能开。”据了解,四川省的这一做法已经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对公务员能否经商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务院颁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尽管按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是,交流方式只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从未有兼职一说。1992年中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这几年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在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章条文。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民营经济或者精简政府机构,试图对公务员不能经商搞企业的规定作某种突破,其出发点是好的,愿望也可以理解,但做法本身却有失慎重。公务员制度是非常严肃的,公众对国家公务员有着明确的职责要求和期许。国务院在《条例》中规定不准公务员经商,目的就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廉洁,提高行政效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专家彭宗超博士分析说,国家公务员掌握着政府信息,把握着政策精神,同时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一旦“留职”进入民营企业,难免会利用手中的政府资源争夺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游戏规则。同时,公务员带薪“下海”,容易导致腐败、官商勾结等现象的滋生,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有负面影响。因此,不管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都只能是“官”“商”分离,而不是混淆二者的界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出台官员可以带薪下海经商的规定,但公务员队伍中一边稳做党政机关,一边当老板;一边吃皇粮,一边赚自己钱的,大有人在。这种现象也应该尽快改变。 文/本报记者 徐立京作者:徐立京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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