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 证券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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