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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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09:28 中国经济时报 | ||||
胡维清 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确保积累基金的安全,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稳健增值。为此,需要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的组织制度保证,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以及年金基金归集、支付、投资、收益分配等各环节的安全运营。 规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应该是在《信托法》、《合同法》的框架下,由参保人(受益人)、发起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组成,各主体之间责权利清晰并相互制约。 发起人是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中心 基金法人(发起人)是企业年金基金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中心,但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关法规,我国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无法将企业年金注册为独立的基金法人。 企业可以成立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其作为企业年金的发起人行使企业年金的决策和管理权力。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可由职工代表、企业的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代表和企业法人代表组成,履行发起人的职能。具体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条件,缴费水平及基金来源,企业年金分配及计发办法,委托管理事项,管理和监督程序等。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本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受托人处于实施信托管理的中心主体地位 受托人是受让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允诺代为管理处分的人,处于实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中心主体地位。其职责是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与支付;按照有关法规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建立委托关系,依据合同规定对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资产分配和投资决策咨询,制定评估投资管理人的基准,评估其表现;决定基金委托投资计划、基金的核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及管理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年金基金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等。 大企业可专门设置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其作为受托人专门负责企业年金的运作。而小企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 企业年金的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 信托模式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上具有优势,其特点是可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而言,它的保全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以信托模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企业总资产和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和受托人破产风险的影响,这是信托模式独有的机能。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年金基金将不作为清算和破产财产。因为通过设定信托,企业把企业年金基金以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则成为企业年金资产的名义所有人,那么当企业破产时,企业年金资产则不会变成企业向债权人抵押的对象,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年金资产脱离委托人的破产风险。 同样根据《信托法》中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固有财产,因此在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样,也能保证企业年金资产脱离受托人的破产风险。 所以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到保全。这样可以使得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发起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资产,达到隔离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控制风险的目的。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采用委托投资的模式 由受托人依据《合同法》分别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三方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 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可以有效化解风险,使企业年金在新的机制和专业管理中安全增值。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行政、财务上相对独立,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只下指令,不直接运用资金,基金托管人依据指令办理交割手续,但无权调动和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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