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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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08:00 经济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 记者欧阳梦云报道 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实施。《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实施细则》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作者:欧阳梦云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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