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应该二次剥离 张春霖提出可以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要制度依托推动国企重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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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03:36 中华工商时报 | ||||
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张春霖博士近日表示,应当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不良贷款剥离。张春霖是在提出“政府可以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要制度依托来推动困难国有企业重组和退出”时表达上述观点的。 两个基本点 对于第二次剥离最近有很多反对的意见,也有人主张即使再剥离也不能再按帐面价值剥离。张春霖认为不管是否剥离和如何剥离,有两点基本肯定: 第一,需要专人从事不良资产处理工作,即使不剥离,在银行内部也需要建立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第二,不良资产中包含的净损失终究是国家财政的隐性赤字,需要财政来弥补。既然如此,由已经成立并积累了相当经验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处理,比留在银行可能更有效率。 对于是否以帐面价值转移,张认为差别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都属于国家财政,无论哪个发生损失,都是财政的损失。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机制,国家只要把现金清偿率作为主要业绩指标给予集中关注,按帐面价值还是按评估后的价值剥离,可能差别不大。 银行道德风险 一个比较广泛的担心是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即频繁的、按帐面价值进行的剥离会使商业银行形成“还会再有一次”的预期。 张春霖表示如果银行是私人银行,这样的道德风险会十分严重,控制不好银行的所有者会采取过度冒险行为,以增加国家财政风险为代价给自己增加利润。 但国有商业银行本来就属于中央政府所有,管理人员都是中央政府任命的干部,并不存在一个像私人银行所有者那样的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利益主体。如果说问题在于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那么这种道德风险在国有银行本来就存在。 不论有没有剥离,除了国家财政,没有人能够承担不良资产的损失。而按帐面价值剥离,最大的好处是节约成本,不必在剥离这一环节上就对贷款资产一笔一笔地进行评估和定价,而是集中资源做好贷款处置时的评估和定价。当然,如果按帐面价值转移在激励机制上带来的负面后果太大,在资产剥离时就花费成本一笔一笔对贷款进行评估定价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财政要弥补漏洞 由于多数困难企业资不抵债,无论重组或清算,债权人将不可避免地会承担损失。张春霖认为,为了推进困难企业重组和退出,国家必须安排财力弥补国有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而暴露的损失。 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不良贷款转换为它对商业银行的债务,不能收回的部分最终将表现为经营亏损。 据张介绍,“原来计划是等将来资产管理公司使命结束时,再由国家财政报国务院统筹解决。从现在情况看,‘将来’还很遥远,而且有很大不确定性。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的2.25%的利率大大低于市场利率,不良资产处置中实现的资产损失不管多大,财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都不会有‘切肤之痛’”。 张提出更好的办法是现在就由财政开始弥补这个漏洞,把未来的大“痛”变成现在的小“痛”。具体办法是将资产管理公司一年中处置不良资产所落实的损失直接进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进行处理,不要再等将来。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财政部现在就开始承受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与此配套,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权要大大加强,以便把财政预算的筹资压力转化成为资产管理公司追求清偿率最大化的动力。 困难国有企业过度集中的重组和清算会加剧经济和社会风险,政府有必要调控重组和退出的推进速度。张春霖认为如果能将现在银行帐面上的不良资产再次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政府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来控制重组和退出的速度。当然这样的控制会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的速度方面不能获得完全的自主权,但毕竟表现为国有债权人的行为,在机制方面的代价相对来说比较小。(2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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