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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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03: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2003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1998-1999年度发生的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在199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披露配股募集资金投资的二期“双加”技改项目1804. 2、在1998年-1999年间,公司分别与科左中旗艾史迪、北京艾史迪签署两份合作从事粮食贸易合同,公司共计出资5240万元,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对四砂股份处以罚款30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李协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原董事孙长青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特此公告。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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