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01: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7月21日接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商)初字第989号的应诉通知书与传票,本公司的一名股东李新民(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与上海第十印染厂(第二被告)“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案,开庭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由第二被告2003年6月29日自行召开的上海民丰实业(集 事实与原由:原告系本公司的股东之一,2003年6月29日、6月30日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分别出席了由第二被告上海第十印染厂自行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在参加会议的过程中,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股东资格以及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提出了异议,并通过股东发言当场陈述了股东意见,要求核实第二被告行使股东权利的资格,但第一、第二被告对原告意见未予理睬并进行股东大会的表决。在此情形下,原告代理人退场。 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均为违法。其理由:一、大股东持股数存在瑕疵;二、上海第十印染厂违法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本公司已函告本公司法律顾问,并做积极的应诉准备。 本公司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好及时的披露工作,除此以外,本公司没有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