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丢了 停车场赔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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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12:36 粤港信息日报 | ||||
驻深圳记者 燕无忧 董娅宇 实习生 詹英 深圳市法制局、公安交警局、国土局、住宅局以及部分市民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和专家出席了深圳市人大日前组织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对停车场管理责任尚未有明确界定,所以“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丢失,停车场到底赔不赔”成了各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停车场不是赚钱买卖 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曾勇在接受《粤港信息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停车场承担丢车赔偿,这不但违背了《民法通则》,也违反了国际惯例。现在停车每次只收5元,但如果车丢了,却要赔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样也说不过去,停车场并不是赚钱的买卖。 据了解,机动车辆保管业务的运营发展及其保管费收多少、赔多少的问题,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比较好的办法可供参考。 市政公用事业地盘管理公司副经理李钊则表示,赔偿责任的确立与否,关键是要明确停车场提供的到底是单纯的场地出租还是车辆保管服务,不同的服务按不同的价格取费。一旦发生丢车情况,根据事实认定停车场方有无过错责任,进而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 保管停车理应担责任 作为业主代表,深圳市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家健的话掷地有声:“保管停车理应担责任。”他表示,业主停车同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一种财产物品的保管关系,理应按民法和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证会上,部分代表还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收费问题提出置疑。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小区出售或是移交给业主使用的同时,小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小区业主。业主虽非小区配套道路、停车场、绿化地等公共场地的所有权人,却是使用权人,无须为车辆出入小区而缴纳车位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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