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私自结成价格联盟是否违法?(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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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04:07 人民网-市场报 | ||||
郭振清先生: 您好。 我们有时会遇到同一行业的多家企业达成价格联盟,上调商品价格,以保障其行业“合理利润空间”的情况。请问郭先生,这种价格联盟是否合法? 读者 谭卫东谭先生: 您好。 企业达成价格联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 企业搞价格联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其不利影响在于:首先它制约了企业竞争,每个厂家由于产量、技术、管理水平等不同,产品的成本也是不同的。但如果几家企业达成价格联盟,规定了最低限价,也就是规定了“统一”的价格,就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使一些企业想降价都不敢降,其结果必然是大家都来平均瓜分市场份额,是典型的平均主义。企业搞“平均主义”,行业就不可能有发展的动力。其次这种联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品质量不一样,价格却一样或差不多,消费者在价格上就失去了选择的权利。 河北法律工作者 郭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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