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成了被告 三公司联手叫板(法眼看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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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04:07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专帮消费者维权、打官司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成了被告。 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与超群、柏安、沐泽3家电脑生产企业“联营” 据记者了解,2002年4月至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了20种品牌的电脑样本,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7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比较试验结果。其中,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这当中就包括超群、柏安、沐泽3个品牌的电脑样本。试验结果发布后,2002年9月9日,3家商贸公司委托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联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给其经营造成损失,索赔300万元。 庭审中,原告律师张勇对于中消协没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及其商品比较试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中消协秘书长助理丁世和先生(参加诉讼代表)当庭指出,中消协确实是没有这个权力,但中消协的行为并非监督检查,而是进行比较试验。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是维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督促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措施。其法律依据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同时,中消协于1987年9月加入了国际消联。国际消联《章程》第二章第二款规定:“促进消费者商品和服务在比较性检测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便于检验方法和计划的交流。”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正式会员,理所当然地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中消协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另外,丁世和先生还认为,消费者组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国际惯例。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普遍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如德国的商品检验基金会,专职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并通过自己的刊物《检测》发布试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选择信息,非常有权威。又如美国消费者联盟创办的《消费者报道》,英国消费者协会创办的《选择》月刊,都以刊发消费者协会组织自己做的商品比较试验内容为主,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指导。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国界,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许多工作都要与国际接轨。三原告诉中国消费者协会无权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原告律师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协的7项职能中,根本没有授权中消协可以单独做比较试验。而且,中消协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产品而不通知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厂家、公证或任何其它第三方在场的程序不合法。如果这次比较试验进行了公证,3家公司也不会说什么了。对此,丁世和先生称,在此次比较试验中,中消协自始至终都是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国家标准《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引言是这样表述的:“这些原则对实施比较试验程序的团体和协会是有益的。”与总则相配套的国家标准《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的总则》附录中有这样的表:“这些信息对实验室或消费者组织等都可能有用。”显然,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而且,中国消费者协会还派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至今样品仍封存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便备查,整个试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中消协的代理人邱宝昌律师则认为,中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消协的权力。同时,中消协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正式成员,而该组织的章程也规定消费者组织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检测。邱宝昌律师还说:这场官司十分重要,因为通过比较试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是中消协的重要职能之一。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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