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案诉讼时效有无悬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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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04: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周晓同志: 针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我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衔接还存在问题。 例如,在大庆联谊案中,投资者以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大庆联谊案已经起诉的那些投资者的立案都已过了诉讼时效?(上海 陈先生) 陈先生: 你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看待1·15通知和1·9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法律文件有四个,一个是《证券法》,另外三个则是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的1·15通知、2003年的1·9规定以及2001年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简称9·21通知)。9·21通知规定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类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1·15通知允许受理虚假陈述类案件,从而在程序上解决了虚假陈述类案件的立案问题,1·9规定则从实体上解决了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审理问题。应该说,这三个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并不存在矛盾。在1·9规定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1·15通知里,规定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前置条件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而1·9规定则扩大到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起诉机会。除扩大前置条件外,1·9规定还对1·15通知中规定的赔偿性质、共同诉讼、立案管辖等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但1·9规定主要还是一个针对审理案件的实体性规定。在大庆联谊案中,投资者根据1·15通知和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在2000年3月31日后两年内起诉的,完全符合条件并在诉讼时效内,哈尔滨中院也已在审核后准予立案。何况,根据法学原理与民法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律施行上的连续性,新法不应具有追溯过去的溯及力,即新法不应对实施前依旧法实施的事项加以改变。倘若大庆联谊案确实存在对同一行为有两个处罚决定的情况,1·9规定实施前应按1·15通知,实施后则按1·9规定,又由于1·15通知主要针对立案且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故该案的实体审理应当遵循1·9规定。所以,已经立案的大庆联谊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我仔细查阅了有关材料,发现在1999年11月25日,并没有如你所说的财政部对大庆联谊的处罚,只有中纪委、监察部查处大庆联谊股票案的一个通报,由于存在欺诈上市、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并因贪污、挪用、侵占等犯罪行为,几个主要责任人分别受到法律的制裁,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应该说,这一查处与其后证监会作出对大庆联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一定关系,由于这一查处通报的公布,使广大投资者知道了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和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1·9规定,1999年11月25日将有可能在案件审理时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如果这样,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的处罚决定公布日(2000年4月27日)就不再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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