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线电视涨价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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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 18:19 经济参考报 | ||||
“靠一张告示就单方面涨价,合法吗?” “7月1日涨价,6月30日才告示,连个平等协商的机会都没有,这不是逼我们就范吗!也太不把我们用户放在眼里了!” 7月15日,在北京望京某小区的一居民楼大厅内,公告栏上贴着的北京歌华有限电视网 这封落款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的“一封信”上以不容商量的口气告知有线电视用户:经市物价局批准,北京市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 “歌华公司凭什么命令我?它是提供服务的,我是掏钱享受服务的,这叫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你涨价没商量就不行。都这年代了,还对我们来硬的。” 穿着没膝休闲短裤的赵先生激动地从保安手中要过一支笔,弯腰在“一封信”上龙飞凤舞地写下:“单方面涨价,不同意,还按原来每月12元交费。”觉得不过瘾,又加了三个感叹号。 旁边一位大妈忙说:“这样行吗,别到时掐了线,连电视都看不到。” “他敢!”赵先生非常有底气地说。 “算了吧,不就是每年多交72块钱吗,听说北京的有线电视网都被歌华垄断了,人家还有政府背景,你弄不过人家的,认了吧。”一位带着孩子散步归来的中年妇女很无奈。 众人又争论起来,总觉得有哪不对劲…… 7月17日,记者拨通了歌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电话,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人告诉记者:如果用户每个月不按新涨的月费交费的话,公司就会停止对其提供服务;只有每个月交纳全部费用,公司才提供服务;公司和用户的协议是建立在以月为单位的基础上,并没有达成长期服务的协议;公司这次涨价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里不作具体解释。 没有平等协商,不是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单方涨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觉得不对劲吧?因为歌华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民法基本要求。” 长期从事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的法学界人士李玉伟分析说,不管歌华公司有什么背景,它和广大有线电视网的用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协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通俗说就是不能将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必须是双方都自愿接受才行;否则,其行为不仅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肯定地说,歌华公司在没有和用户平等协商、没有征得合同另一方(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涨价,是一种违约行为。 李玉伟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歌华公司《致有线电视用户的一封信》在法律上可以视为是歌华公司向全体用户发出的变更原有服务合同条款内容的要约。 如果用户自愿按照其涨价后的价格交了费,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视为该用户已自愿同意了歌华公司的变更合同的要约,双方已实际按新的内容达成了新的协议。这就不必进行协商。 但是,用户如果对歌华公司的单方涨价行为不同意,一方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一方面用户只要仍然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的每月12元交费就可以,这在法律上的意义就相当于双方没有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新的协议,因此原有的合同约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如果歌华公司因此拒绝按原有的价格收取用户的交费,用户没责任;如果歌华以此为由,停止对该用户的提供原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服务,就是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歌华公司在“一封信”中承诺,涨价后,该公司将要提高、拓展服务内容和领域。对此,李玉伟说,让用户现在就掏出比原来多一半的钱去买现在根本不存在、只是将来可能要有的新服务内容,这种强行预先支付的行为显失公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专家孙宪忠认为,公开报道表明,北京的有线电视网络市场是从原来有竞争的市场演变为歌华公司基本控制经营的市场,形成了自然垄断经营。客观上,这次单方面涨价就是自然垄断的结果,广大消费者失去了选择权,具有明显的被迫性。 垄断行业中都会存在政府的行为介入,一旦和政府的“行政垄断”相结合后,便会损害到一些大众利益,大众往往只能被迫接受这种单方要求。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呼声是有依据的。对物价部门批准涨价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先提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物价部门对于歌华公司这种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在批准之前应召开听证会。这是法律的要求。”法律界人士李玉伟这样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表示了这样的意思:这次涨价关系到几乎所有的北京市民的切身利益,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该不该举行听证会,相关规定写得很明白,关键是政府有关部门有没有在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上都注意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在审批行为中是不是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高加伟提出,物价局批准歌华公司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表面上看好像是只针对歌华公司,但实际效果是广大的有线电视用户的切身利益。因为这个行政行为受到客观的、现实的、必然的影响,因此,这些用户的任何一个人都与这个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了利益关系。所以,他们中的任何个人(或者“集团”)都可以依照有关行政复议规定和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记者就此问题向北京市物价局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称,到目前为止,物价局还没有接到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采访中,各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表示了一个共同的意愿,在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法律正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个人都应该强化懂法、守法意识,自觉地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尴尬,整个社会才能良性发展。 1、1999年广东省在进行完全省的网络整合后,省网络公司计划将收视费由14元提到19元,在进行了听证会后,全省范围内对有线电视收视费从14元调到17元。 2、去年湖南省有线电视收视费计划从11元上调到20元,电广传媒网络分公司总经理曾介忠为此上下跑了10个月,举行了全省的听证会,原计划调到20元的目标最后被降低为16.5元。 3、经河北省物价局审批,自2003年7月1日起,省城有线电视开始执行新收费标准。居民用户由每机每月9元调整为13元;单位用户(公用户)由每机每月12元调整为16元;迁移费由每机每次40元调整为150元。石家庄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自7月1日起,在市区有线电视网络中增加传输湖南、重庆两套卫视节目。具体播出频道分别为:湖南台在增补28频道(原浙江台占用频道)播出,重庆台在增补30频道(原河南台占用频道)播出。浙江台、河南台两套节目将在增补7频道、增补4频道继续播出。 4、2003年6月,海南省发展计划厅下发文件,重新确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并开始执行。在对海南广电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关于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中,省发展计划厅确定了海南省有线电视设置收视费项目,每户每月收视费标准为:县城以上地区(含县城、洋浦开发区等)16元;乡镇以下农村(含乡镇、农村、林场等)12元。而在此之前,有线电视用户收视费10套节目以上(不含加密)为每户每月12.5元,10套节目(含10套)以下每户每月每一套节目为1.2元,但每户每月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元。 5、2003年6月,四川省物价局对该省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指出,有线电视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视维护费将根据有线电视传输内容分类作价。调整收费必须听证。省物价局强调称,如果以前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与此次公布的标准不符,一律以本标准为准。另外,有线电视收费列入了《四川省价格听证目录》,各地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前,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同时,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如果市民发现收费单位未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超标收费,可以直接拨打12358进行举报投诉。作者:真东 闫燕 唐伟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日期:2003-7-21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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