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霸”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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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 13:53 北京日报 | ||||
通讯员龙志兵 本报记者窦红梅 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 限制消费者正当权利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消费者反映,目前所有的电话卡上都标明了有效期,即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某段时间之内用完,否则卡里的余额将被“吃掉”。“神州行 据了解,正是由于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一些经营者就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大压小、以强欺弱,利用格式合同制定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迫使消费者就范。面对这样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既没有选择权更没有修改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这种强迫性的格式合同条款越来越反感,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日渐突出。 张先生刚刚买车一个月时间,就发现蓄电池出了毛病。找到销售商一问,才知道质保期只有5天,全车玻璃也仅1个月,消费者购车后要退车、换车必须在7天之内,且不给已上了车牌的消费者退换。 中消协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反映了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消费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等,造成前者所承担的义务不足,权利扩大,而后者利益过小,责任加重。除了事先拟好的各种文字合同外,还体现为一些不合理的店规或者行业惯例等。 限制消费者正当权利 许多格式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有的购房合同规定,解决房屋争议纠纷的途径一是协商,二是仲裁。而且还必须到售房者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5种途径就被该合同取消了3种。有的格式条款中还拟订了消费者声明放弃权利的内容。 消费者丁先生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并交纳了300元信息费。租房合同规定:“租赁双方见面,互留联系方式,即视为中介成功;中介成功不退费。”结果,该中介公司在两次给丁先生介绍了无效房源信息后,就宣告已“完成服务”,不再提供信息,也拒绝退款。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很多房屋中介公司从出租房屋的广告中相互摘抄,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很难保证。 类似丁先生签订的租房合同“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使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 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 许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如对消费者违约后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详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者象征性地一带而过,有的甚至公然明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利后果概不负责。 垄断行业说一不二 消费者陈先生反映,某火车站“旅客须知”第6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须在开车前1小时办理,扣20%退票费,退票金额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核收退票费。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认为,12元一张的车票退票就要扣去4元,这一规定显然手续费设置过高,造成交易的不公平。 市消协对消费投诉热点分析结果表明,垄断性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集中反映在电信、铁路、民航以及水、电、热、气等具有独占地位的部门。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说,由于这些垄断性行业大多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一家或几家企业独占市场,国家监管的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仍然存在。 如果和垄断性行业因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消费者无论是在诉讼上,还是投诉上都会遇到很多问题。权衡利弊,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这些原因使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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