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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近日在北京东城法院首次发威,一家卖房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开发商被责令退还购房者已交房价款外,还必须赔偿购房者20万元。
去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了一套价值81万的公寓,并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1万余元,但开发商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始终未予交付。在此期间,王女士意外发现开发商在与自己签订合同前,已经将这套公寓抵押给了银行,而签约时却未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适值最高法院4月28日公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王女士所遭遇的这种情况恰好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相吻合,于是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开发商这种故意隐瞒抵押行为的事实,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41万余元,并支付相同数额的赔偿金41万余元。同时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开发商应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明显超出了王女士因开发商的过错行为所蒙受的损失,所以法院除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王女士41万余元房价款外,酌情判定开发商赔偿王女士20万元,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亦由开发商负担。
陈筱岚黎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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