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开发商有义务负担空置商品房的物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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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10:43 南方日报 | ||||
关注 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负担其空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用这一新规定将被纳入各省市即将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7月14日明确表示,今后开发商对其销售剩余的商品房有义务支付 刘志峰说,我国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责任,但在物业销售和财产权逐步转移过程中,未销售物业的财产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之一,既享有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也负有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空置房不交物业管理费今后肯定是不行了,”刘志峰说,但他同时指出开发商不一定要交纳全部费用,可以交纳一定的比例,但具体多少将由各地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时自行规定。 今年以来,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增长幅度达到9.2%,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面积同比增长4.5%。从地区上看,中西部地区商品房空置面积增速有加快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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