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不再收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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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08:46 中国经济时报 | ||||
外管局将退还汇回利润保证金 记者单羽青7月17日北京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消息,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切实做好取消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善后工作。 为此,外管局7月8日发布了《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缴纳保证金的投资主体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投资主体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2、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3、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4、投资主体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名称应严格一致。 该负责人表示,经审核,投资主体身份无误,所交保证金尚未退还的,外管局将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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