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观察:竞买*ST桦林 佳通何以胸有成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05:3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享受要约收购豁免,避免行政审批,司法途径将成为外资进入上市公司捷径 佳通入主*ST桦林的捷径有可能被外资企业效仿,但如何规范拍卖行为应受到管理层关注 外资企业是否有资格作为国有股权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拍卖行为以及拍卖价格是否需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以上问题随着首例外资企业新加坡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入主*ST桦林而水落石出。 佳通公司7月14日以拍卖底价获得*ST桦林1.5107亿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桦林公司总股本的44.43%,从而开创了外资通过司法拍卖入主境内上市公司的先河。 司法途径避免行政审批 佳通公司拍卖获得的国有法人股是否要经过国资委的批复?一位有关政府部门人士向记者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颁布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及财政部2001年11月2日发布的6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权被司法拍卖后,原持有人须向国资委备案,受买方应持拍卖证明向国资委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并经界定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桦林公司股权拍卖是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的,拍卖行为以及拍卖价格具有司法效力,佳通拍卖获得的股权需要向国资委进行备案和性质界定,不需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 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而佳通公司的外资身份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这位人士回答,除了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外,外资参加司法拍卖已经没有法律限制,但法院仍需在拍卖开始之前向商务部征求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外资拟通过竞买进入的行业不是国家禁止进入的行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9月出台,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以及个人都不能成为竞买者,但随着2002年11月由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外资可以受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因此也具有了国有股权的竞买资格。 质疑佳通轮胎 *ST桦林国有股权拍卖历经两次流拍,拍卖价格连续两次下调10%后,佳通最终以0.648元的最低价获得桦林股权,该价格仅为截至2002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62%、2003年一季末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80%,这一价格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以后是否会有大量国有股通过这种形式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按照财政部656号文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股权拍卖保留价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拍卖可以进行三次,每次拍卖价格下浮10%,如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ST桦林的拍卖价格正是政策规定的底线。 但还是有人对佳通的拍卖提出了质疑。 为了防止国有股流失,656号文强调拍卖保留价的保密性,明确指出:“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若发现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泄露拍卖保留价,或有关当事人与竞买人、债权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因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过失,使国有股权益遭受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佳通公司不但成功历经三次拍卖,获得了政策规定的底线价格,并且在7月13日,即北京二中院第三次拍卖桦林股权的日子,便与桦林集团以及牡丹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一揽子包括资产、债务以及商标转移等复杂的并购重组协议。显然佳通对于桦林以及拍卖早已胸有成竹。 要约收购豁免权 由于此次佳通获得ST桦林44.43%的股权,超过要约收购30%的底线,但是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也就是说,佳通以司法竞买方式获得ST桦林控股权,具有申请避免要约收购的资格,如果得到证监会批准,将不需要向ST桦林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也将被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或者收购ST桦林的全部股份。 在ST桦林股权拍卖中,佳通无疑是最大的赢家。佳通轮胎中国事业部董事长吴庆荣对于竞标结果深表满意,他向媒体坦言对“桦林”倾情已久。 相比同等条件下的协议收购,佳通以司法竞买的方式获得ST桦林44.43%的国有股股权,既避免了国资委等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也享受到了仅为净资产62%的价格底线,并且符合证监会要约收购豁免条件。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佳通进入内地上市公司的这条捷径有可能受到外资企业的大量效仿,但如何规范拍卖行为应该受到管理层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