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集合性受托理财应降低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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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04: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 自监管部门日前叫停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后,新规则何时出台一直令业内广为关注。昨日,有消息表明,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的新规则大体框架已经明朗。在肯定新规则将大大促进该项业务规范发展的同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就具体内容而言,应区别对待基金理财与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适度降低相应的门槛。 首先,业内人士认为,在产品审核问题方面不应过于严格。如果券商必须先将产品开 专家指出,由于基金是公募基金,面对的是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严格审批是合理的。但是,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带有很大的私募性质,如不能进行公开宣传等。这样,其面对就是相对较小的投资群体,风险自担能力较强,监管部门就可以不必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批。业内人士建议,监管部门只要明确产品开发的事前备案要求,就应该简化审查程序,实行备案制,也没有必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其次,业界反映,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的托管机制同样不应过于严格。按此前规定,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须建立严密的托管机制,每个产品名下证券的清算、交割、资金往来均由托管行负责。显然,这就是强制要求效仿基金托管模式。有业内人士认为,由银行进行托管是确保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保障,确实应将它引入到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中。但是,具体的托管操作模式与托管银行的职责完全可以由双方约定,并不一定要采取统一模式。因此,有专业人士建议,可适度降低托管要求,具体的托管操作模式与托管银行的职责由双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并向投资者告之。 尤其引起一些业界人士关注的是,集合性受托理财产品的进入门槛如何规定更为合理。据此前消息,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不低于5亿元。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一方面,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是不低于5亿元。显而易见,将这二者的资本规模设立同等的要求并不合理,毕竟,资产管理子公司在业务运作等方面要远远较单个理财产品复杂。另一方面,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时的净资本要求仅为不低于2亿元。无论是对单个客户的受托理财,还是集合性受托理财,均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对净资本的要求应该差别不大。 此外,经历了前两年股市的下跌行情后,今年开始,众多券商整体的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发生了较大程度的转型,控制风险已经放到了首要位置。从具体投资范围看,资产管理中有相当部分是投资于债券等。针对这样的趋势,业界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应该更多在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的产品定位方面给予规定。 有专家认为,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开发集合性受托理财产品时应以投资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为主。国债的风险相对较低,企业债也应有所限定,如只能投资于中央级或大型企业的债券。至于投资股票的比例,就不能过高。有业内人士认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原则上应该不超过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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