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强调物业管理 业主是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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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 00:18 中华工商时报 | ||||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长汪光焘明确指出业主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 汪光焘说,最近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是以新建小区为基点提出的,但它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房屋本身的问题,而是对全社会的规范。汪光焘强调,要落实好《物业管理条例》,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好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规定的法律关系,而这当中业主认识 汪光焘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际上是由业主责任中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而形成的必然选择。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是由业主公约确立的合同关系。 汪光焘指出,在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过程中,政府机关应注意转变职能,做到监督不缺位。今后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为他们从事市场活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并当好民事关系的裁判员。(18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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