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让新规初现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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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13:51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国资委有关人士透露,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为核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形成初稿,经内部讨论后,将征询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经粗略估计,2001年国有资产总权益的三分之一和总利润的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是国有资产变现的主要来源。条例第23条明确了国有股权转 权威人士指出,条例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国有资产处置权,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出资人代表的职权。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和期限的完整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制订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卢晓平)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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