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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期待松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08:33 经济参考报

  经历长时间的沉寂之后,“信托”一词最近频频活跃在各大媒体。

  先是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宣布推出中国内地首个外汇资金信托产品——“大榭岛项目美元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随后是上海宝钢集团决定将其持有的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委托华宝信托投资公司正式向社会投资者分割转让。而此前不久,还有一条有关信托的消息也同样引人注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信信托公司,将其
持有的132.5亿元债权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

  尽管呈现出一片热闹的表象,业内人士却仍认为,因为受限于过于拘谨的政策,信托业尚未迎来真正的发展机遇。

  中国信托业期待“松绑”。

  寂寞的“第四支柱”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因此信托被视为一种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财产管理制度。

  在许多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信托担当着金融业的第四大支柱的角色。而且,相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子行业,信托拥有更广阔的市场需求、更宽泛的投资领域、更灵活的创新空间。

  但是在中国,这个本应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第四支柱”,如今却处于相对寂寞的状态。

  中国信托业不是没有过“辉煌”的时候。1979年信托业恢复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曾掀起一股办信托投资公司的热潮,1988年最高峰时达到了1000多家,总资产超过6000亿元。

  当时的信托投资业在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动员社会闲置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金融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存在经营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业务范围不确定、业务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当时信托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1998年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启动,到目前为止,仅有50余家信托公司获准重新登记。数次的“清理门户”帮助信托业逐渐走上了规范的发展的道路,同时也留下了“后遗症”——此后出台的相关政策体现出监管者过于谨慎的态度,好象将一个曾经犯过错的孩子置于更严格的管束之下。

  政策,信托发展的“瓶颈”

  在采访中,不少信托界人士对记者坦言,中国信托业之所以没能按理论上或想象中那样获得快速的发展,“瓶颈”在于政策。

  政策“瓶颈”突出地体现在对信托私募的限制性规定上。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且不得在公开媒体进行产品宣传等。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俞妙根认为,这实际上是规定了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私募性质,这不仅与目前的社会财富分布结构不相适应,而且难以为信托公司带来利润。

  俞妙根说,目前国内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个人及企业,或因本身精通理财而没有委托信托公司理财的愿望,或本身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没有长期闲置的资金可供信托公司管理。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缺乏经纪人队伍来拓展私募市场,没有稳定的投资人客户群体。因此,以吸引少数、大额、长期投资人为特点的纯私募方式,相对于目前信托业的发展来说并不现实。

  另一方面,从目前各家公司已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看,平均每份合同的金额在10万元左右。如果严格执行“200份”的限定,一个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仅为2000万元。按照行业惯例,信托公司仅能收取1%的管理费即20万元。而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前期投入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些。

  不少对外汇信托业务有兴趣的信托公司在重新登记时,都在注册资本金中按要求配比了1500万美元外汇资本金。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汇资金信托的筹资对象仅限于境内中国公民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且仅能投资境内的投资品种。种种限制,使得外汇信托产品至今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信托业实行单一税制,即对信托机构代人理财不征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但在我国,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另外,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除了“偏紧”,政策的“缺失”也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发产品时有茫然的感觉。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总经理李朝晖说,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工商机关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过度监管,信托面临不公平竞争

  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银证受托理财”等一系列业务。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虽然目前“分红保险”、“银证受托理财”已分别被保监会和证监会叫停,但对信托市场的瓜分现象已经初露端倪。“因为过度监管,信托公司在不公平的竞争中输在了起跑线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俞妙根无奈地说。

  实际上,在对一个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的期待过程中,一些信托公司私底下早已开始了自我“松绑”。比如在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采用分拆的方法来规避“200份”的限制。又比如,利用新闻报道或披露管理信息等方法,对信托产品作变相的宣传。一些信托产品还堂而皇之地登上了银行的柜台。

  信托业呼吁松绑

  “既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已‘名存实亡’,为什么不干脆给我们‘松绑’呢?”一位“老信托”不无感慨地说。

  来自信托业内人士的呼吁包括:

  放宽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合同份数等限制。如在对大型企业开展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时,对同一机构内部人员的资金委托不规定具体合同份数限制。又如,在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信托公司将大型综合项目分解成不同子项目,分别设立信托计划,由不同的执行经理用不同的账户进行管理;

  在营销宣传方面,允许信托公司对集合信托计划做非特指的广告和宣传,利用网站和咨询电话做适度宣传,或允许召开项目推介会;

  尽快建议信托单一税收体制,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业务中的外汇账户设立、使用、汇兑作出明确规定;

  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规定信托计划向项目或销售所在地人行备案,资金托管人由当地的信托公司担任或由人行指定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尽快为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转让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包括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使资金信托产品特别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具备流动性。

  据悉,一些信托公司正打算联名上书监管机构,呼吁放宽相关的政策。而信托业界筹划已久并将于今年9月亮相的信托业协会,显然也会将“讨说法”作为自己最重要的一项职责。

  作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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