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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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06: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二〇〇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人,代表股份38647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5%。彭文辉董事长委托程龙杰董事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聘请的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胡星律师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并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款的议案;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李德芳、蔡林生两名董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1、审议通过李德芳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蔡林生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刘兴汉先生、卢曲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增补刘兴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增补卢曲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开发公司珠海土地的议案;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东华立集团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的议案; 赞成32766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4.78%;反对 0股;弃权5881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5.2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东华立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合同的议案; 赞成32766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4.78%;反对0股;弃权5881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5.2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梁光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议案; 赞成3864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03年5月20日和6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胡星律师到会见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合法、有效;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刘兴汉先生简历: 刘兴汉,男,58岁,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1964年9月至1969年6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1969年7月至1991年9月就职于兰州炼油化工总厂任总会计师;1991年10月至1996年4月就职于齐鲁石化公司任总会计师;1996年5月至2001年11月就职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审计局任副局长;2001年12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任总会计师。 卢曲平女士简历: 卢曲平,女,40岁,本科,经济师。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就读于中南财经大学;1989年7月至1997年3月就职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任投资部副总经理;1997年4月至2003年3月派往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驻香港公司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梁光远先生简历: 梁光远,男,30岁,经济师,1992年毕业于湖北武汉大学。曾任湖北公安石油公司内部银行主管会计、石油站站长;深圳市集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现任财务部副经理。 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二零零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厅召开,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聘任,指派胡星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3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刊发《关于召开二00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下称“公告”),该“公告”中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人员等事项。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上午9:30分在公司会议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人,代表公司股份38647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5%,全部为有效表决权股份。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经审查,前述人员的出席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进行了审议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款的议案; 2、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李德芳、蔡林生两名董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增补刘兴汉、卢曲平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5、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开发珠海土地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广东华立集团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广东华立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合同的议案; 8、关于增补梁光远为职工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经监票核查,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第1项至第5项及第8项获得了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100%的票数同意,第6项至第7项获得了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84.78%的票数同意,以上议案全部合法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星 2003年7月16日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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