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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消费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06: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个人企业的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本
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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