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沉默不等于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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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 08:47 经济参考报 | ||
2003年3月份,某通信公司新开通了天气预报短信息服务。该公司通过手机向用户发出短信通知:“想要了解天气预报,请关注126;如果不要了解,请在4月25日前拨打86126取消。”有许多手机用户因为觉得拨通电话86126回复,既要花费时间,又要另行支付几角钱的电话费,因而绝大部分的用户都没有回复取消。该通信公司对没有回复取消天气预报短信息服务的用户,每月收取了2元的短信息服务费。此举引起了用户的异议。但通信公司认为:公司已经明确要求不愿接受此服务的用户作出回复,如果没有回复取消就视为默认同意;公司 在此争议中,关键是通信公司能否将用户没有回电取消短信息服务的沉默视为同意接受。但是,通信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通信公司所发出的短信通知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通信公司单方面对用户不拨打取消电话的沉默行为赋予法律后果,将沉默视为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通信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短信息服务合同没有成立。 通信公司每月向用户收取2元服务费,完全是利用所处的公用企业独占垄断地位,而将自己的单方意思强加给用户的,这是一种滥用独占地位的强制服务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服务)及配件。”通信公司的做法已经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作者:江南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7-16星 级: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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